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還收禮 前法官曾平杉本應降級因這原因免議
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钟与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石木钦不当往来,掀开富商与审检警调错综复杂的关系。台南高分院前法官曾平杉任职期间与翁不当接触,除提供涉讼案件法律意见还收礼,遭监察院弹劾,职务法庭认为曾最后违失行为是2011年6月27日,逾追惩期间判免议,其余部分不受惩戒。曾与监院皆上诉,第二审今驳回确定。
监察院指出,曾平杉1997年6月到2013年12月任职法院期间与翁茂钟饮宴、聚会,接受翁茂钟给他、家人及友人各类帮助,还收受翁餽赠衬衫及保健保养品,与涉讼当事人有不当接触往来。监院认为曾平杉身为法官,未能审慎交友,保持应有分际,严重损及法官应保有的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及法官职位尊严与职务信任,提案弹劾。
监察院称,曾平杉知悉翁茂钟或他的相关联公司涉讼中,毫不回避讨论、提供涉讼案件法律意见,还持续与翁饮宴见面往来、接受各类帮助,并收受翁茂钟餽赠,核有违失,情节重大,有惩戒必要。
惩戒法院职务法庭认为曾平杉确实与翁茂钟讨论「百利达案」并提供法律意见、因个人投资土地失利,透过翁茂钟协助处理善后、接受翁致赠衬衫4件、收受翁致赠的保养品3次,行为不当,确实该惩戒。职务法庭认为曾的行为有损司法或法官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戕害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赖,应该「降级」,但因适用的修正前公务员惩戒法追惩时效只有10年,因此免议。
至于曾与翁单纯拜访、闲聊,或偕同前往金门探视服役中长子、引见法官同事与翁茂钟见面以托他协助续租店面,职务法庭认为是私领域之事,与法官职位无关,不应受惩戒。
一审判决后,不仅监院不服气,曾平杉也不服谕知免议部分的判决,都提上诉。但职务法庭第二审认为原审认事用法无违误,本件法律争点明确,无行言词辩论必要,因此不经言词辩论,直接将双方上诉驳回。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前法官曾平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