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修正通過 電信業者有義務保存使用者通信紀錄供調取

立法院今天在副院长江启臣的主持下三读通过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记者叶信菉/摄影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打诈四法中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电信事业及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者,有保存及协助执行调取通讯使用者资料、通信纪录的义务,当网路诈骗、盗取个资等案件发生时,电信事业相关业者有保存网路流量纪录,可借由分析行为人的数位足迹,溯源及追查攻击者身分。

通保法此次修法重点,包括为有效打击快速传播、匿迹的网路犯罪,并兼顾隐私权保障,比照调取通信纪录程序,增订网路流量纪录的调取规定;并增订检察官得依职权调取通信纪录及网路流量纪录的罪名,例如妨害电脑使用、脱逃、反渗透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等。检察官、司法警察官为侦查犯罪及搜集证据,有事实足认通讯使用者资料于本案的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得调取。

三读条文明定,网路流量纪录指的是用户或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公众电信网路所产生的通讯设备识别资料、网际网路位址与位置资讯、通信时间、连线用量与封包数量、网域名称、应用服务类型及协定等,未涉及通讯内容的纪录。

三读条文也规定,电信事业及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者,有保存及协助执行调取通讯使用者资料、通信纪录的义务。电信事业及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者,经通讯监察的建置机关指定者,有保存及协助执行调取网路流量纪录的义务。

另外,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有鉴于调取网路流量纪录对于人民隐私权及资讯自主权有所干预,除事前采法官保留外,并应有事后监督及控管机制,要求法务部与司法院针对调取流量纪录相关通知、救济及加强监督等程序,于授权子法内通盘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