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伴侣盟:同志婚权运动发挥推波助澜功能

许秀雯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常务理事、释字748婚姻平权宪案诉讼代理人

周五下午,大法官宣告通奸违宪,我是真的非常、非常高兴。

除了公益理由之外,其实还有两个我非常个人化的原因

她被教授性侵 反被师母告通奸!

第一个是,在我读大学时(也就是二十多年前),参与协助师大女学生遭教授性侵案的处理。

当时性侵还是告诉乃论之罪,因此有六个月的告诉期间限制。女学生要告老师性侵的话,会因逾越告诉期间而无法诉追,但她因担心有其他更多人受害,因此出面揭发的结果是,让自己从性侵的受害人,变成被师母控告相奸的加害人

师母向法院提告通奸后,不意外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撤回对丈夫的告诉。最后,女学生刑事被判有罪民事程序还被判要赔偿师母数十万元。

我到现在都清楚记得当时二十来岁的我,是如何眼睁睁看着当事人崩溃,被迫一起经验「体制吃人」带来的毁灭性痛苦与绝望。

也因此,从那时开始,我就下定决心,这一生,我绝对不会放弃,一定要亲眼看到「通奸罪」在台湾除罪。

昭元大法官指出,与791号通奸除罪最相关的「宪法变迁」解释,莫过于748号同婚释宪。(图/记者李毓康摄)

为何变更「通奸罪合宪」?748同婚释宪是关键!

第二个是,黄大法官昭元的协同意见书直指释字748是释字554应予变更解释的原因,这一点跟伴盟法律团队的想法是一样的。(编按:大法官曾于2002年做出通奸罪合宪的554号解释,但18年后,透过791号解释变更554号解释。)

黄大法官指出:

本席认为:与本号解释最相关的宪法规范变迁,应该是释字第748号解释。释字第748号解释虽未否认婚姻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如组成家庭、人伦 秩序等),却更重视个人就其婚姻的自主与平等保障,因此宣告限制同性别二人结婚的民法违宪,并要求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此即本号解释理由书第 24 段所称:『婚姻关系中个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权)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与重视,而婚姻所承载之社会功能则趋于相对化』。

至于本号解释所称之性自主权,其指涉范围包括性亲密关系之自主决定权,固不限于性行为,然其核心范围必然包括释字第554号解释所称之性行为自由。

就此而言,本号解释比较是延续释字第 554 号解释所已经承认的同一权利,尚非突破性的新创权利。

放在上述宪法规范变迁的脉络下,应更能理解何以类似的性行为自由在释字第554号解释要婚姻制度制约,而本号解释改称为性自主权则可对抗并突破婚姻制度的制约。」

我和伴盟团队作为释字748释宪案的诉讼代理人,对此感到与有荣焉

回首平权之路,可以说,同婚的通过,在基础上相当程度受益于妇运过去数十年的倡议耕耘与法律改革的累积。

如今,我们也迎来了今日这个历史时刻:一个妇运做了很久很久,但一直难能突破的议题,也就是通奸除罪。

最终,在某个意义上,是同志婚权运动,发挥了推波助澜与临门一脚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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