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是否除罪今揭晓!法律源自《大清律例》 违者最轻80大板...今最重囚1年

▲我国现行通奸罪其实沿袭自清朝的《大清律例》。(示意图/pixabay)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29日下午4点将针对《刑法》通奸罪违宪案作出解释,很少人知道,多年来引起争议的通奸罪,其实源于《大清律例》这部古早法典,当时通奸与妨害性自主、对未成年性交等罪并列为男女之间的不法行为,最大不同是,现在《刑法》规定通奸最多关1年,清朝则分行为情节要处以不同次数的仗刑,如果犯的是强奸罪,1个字「绞」。

《大清律例》从17世纪草创,一开始也是沿袭自明朝律法,后来几经修订到436条,从税务户政兵役全部包含在内,清末起义后,曾短暂被民国政府承袭,直到法制改革,分成民、刑等多部法律,现行《刑法》基本上就承袭了《大清律例》中的〈刑律〉,根据法务部2013年的1份有关通奸罪研究纪录,通奸罪也是从《大清律例》沿袭而来。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篇〉一开始就写着,「凡和奸杖80 有夫者杖90 刁奸者杖100」,而我国《刑法》最初草案明定「凡和奸有夫之妇,处4等刑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1919年修正草案,首度把通奸罪放进「妨害婚姻家庭罪章」,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1935年修正为现行的「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古时候犯通奸罪的人要接受仗刑处罚,和现在最多判刑1年,实际上大多可易科罚金不同。(示意图/翻摄自pixabay)

除了通奸罪之外,《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篇还有许多与「奸」有关的罪刑,包括「强奸者绞」、「奸幼女12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京城内外拿获窝娼…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80徒2年」,在现行《刑法》中,这些罪刑分散在妨害风化等不同篇章,近年为避免法律条文夹带强烈的性别歧视意味,已经修法用「妨害性自主」等字眼取代「奸」,一直没变的「通奸罪」,则因除罪化议题持续社会上成为议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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