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只告小三小王」可能违反平等原则!大法官今释宪
▲通奸是否除罪讨论声浪再起,吴志强等18名法官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3月间开庭辩论后,今(29日)下午4时大法官将做出解释;图为示意图。(图/镜周刊提供)
图、文/镜周刊
通奸是否有罪?大法官在2002年曾以释字第554号宣告合宪,维持《刑法》第239条涉犯通奸罪者最重可判刑1年的规定,但近来在两性平权趋势下,通奸是否除罪讨论声浪再起,吴志强等18名法官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3月间开庭辩论后,今(29日)下午4时大法官将做出解释。
此次大法官解释共分两个部分,一是《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对于与配偶以外发生性关系者及第三者处1年以下徒刑,是否违反《宪法》的比例原则及对基本权的保障;第二部分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允许只告小三、小王,而不告出轨的配偶,是否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依据司法院的统计,近5年男性通奸罪被判刑有713人、女性826人,提出声请的吴志强等法官认为,《刑法》通奸罪学理上是为维护婚姻家庭制度与保护婚姻圆满不可侵犯,但通奸罪属告诉乃论罪,一旦提告对夫妻关系有不利影响,且立法过于模糊未能具体化,违反比例跟平等原则,加上抓奸在床、勘验录影,都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
反对通奸除罪的一方则认为,目前逾8成民意反对通奸除罪,且大法官在2002年的第554号解释,通奸罪虽对人民之性行为自由有所限制,但这是为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所必要,可以增强人民对婚姻尊重及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因此为保护弱势及下一代,通奸能不能除罪?大法官今下午公布的解释文就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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