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没父爱、长大却要养? 法院:不公平!免除扶养义务
童年没父爱、长大却要养?法院:不公平!判准免除扶养义务。(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一名男子自幼由母亲独力扶养长大,父亲长年缺席家庭、不闻不问,如今却可能面临「反过来扶养父亲」的法律义务。男子因此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父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未尽任何扶养义务,情节重大,若仍要求子女负担扶养责任显失公平,最终裁定免除其扶养义务。
判决指出,男子阿凯主张,父亲阿峰(均化名)与母亲早年结婚后居住在南部,婚姻期间育有子女,但是父母在1987年离婚。而他出生之后,从小便由母亲独力抚养长大。母亲为了养家,曾做餐厅、办桌与工厂作业员等工作,辛苦拉拔三名子女。
阿凯表示,父亲在他成长过程中几乎未尽任何父职责任,既未支付生活费,也未提供扶养费,更不曾购买衣物、玩具或日常用品。父亲偶尔短暂出现探视,但停留不久即离去,之后再婚后更几乎完全断联。长年下来父子关系形同陌路,彼此毫无亲情可言。
阿凯指出,自己目前从事地下配管工作,属于临时零工性质,日薪约2000元,但工作并不稳定。根据报税资料,在最近一个年度年收入仅约1万9千余元,名下没有任何不动产或财产,经济状况相当拮据。若仍须承担扶养父亲的义务,对其而言无疑是沉重负担。
法院审理时传唤阿凯母亲作证。她证称,当年离婚的原因是丈夫长期不顾家庭,甚至带其他女性回家或在外与他人交往,家庭生活破裂。离婚后,前夫对孩子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经济支援,也没有负起照顾责任,三名孩子全由她一人打零工、做劳力工作抚养长大。
法官调阅户籍、所得与财产资料后认定,阿峰目前确实属于难以维持生活的情况,依法原本可以向子女请求扶养。然而,依民法规定,若受扶养权利人过去「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法院得视个案免除子女扶养责任。
法院认为,阿峰在阿凯未成年期间,长年未提供生活费,也未对孩子有任何实质照顾,确实未善尽父亲应负的扶养义务。父子之间长期缺乏互动与情感连结,关系形同陌生人。在此情况下,若仍要求子女反过来负担扶养义务,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判决阿凯对父亲阿峰的扶养义务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