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奴役之路:所谓法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要守法

对于所谓“法治社会”,很多人可能长期存在误解,认为法治社会就是国家制定法律让老百姓遵守,对于违法者,政府依照法律去处罚。但其实,所谓法治社会,更主要是指政府要遵守法律,即依法治国,以区别于人治。

哈耶克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行为有法可依。

在政府行为有法可依的法治社会里,进一步说,在政府的管理不会违法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去制定个人的行动计划,而且这种计划可以是长期的,不必要担心被人为地干涉,乃至阻止。

相反,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政府的管理行为因为缺乏法律约束,而不具有可预见性,老百姓对未来就缺乏信心,不敢去规划自己的事业,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带着赌博的心理,捞一把是一把。

而通常的情况是,免不了会有人栽跟头,赌博总有输的时候,而且概率似乎并不低。那么,这就会引发矛盾。最近,有一个地方发生怪事,才建成营业五天的农贸市场被责令拆除,说是违建。

如果确属违建,当然是应该拆除的。但问题是,当事人拿出了非违建证明。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为证。这就值得分析了。

当事人敢拿出假文件为自己证明吗?我量他没那个胆子。既然文件不假,那么批准后又成违建,是何道理?这里面还有一点法治社会的精神吗?

拆除一个刚建好的农贸市场,是容易的,拆总比建来得容易。但是,如果无法可依,拆的可能并不仅仅是建筑,还会拆了一些家庭,更会拆了人心。

建筑被拆了,重建也不是难事,但若人心被拆了,似乎不那么好重建。要知道,被拆的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心。民心,是一座工艺无与伦比的伟大建筑。

经济建设首先需要的不是资本,不是厂矿企业,而是投资信心。投资信心来自哪里?这当然有多种因素,但公开透明且稳定的法律保障,肯定是首要的。没有法律保障,就没有经济自由。没有经济自由,就谈不上什么营商环境。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特事特办”,“原则上”,“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这些说法,表面上看似是灵活变通,但其实却意味着突破规则。可以随意突破的规则,形同虚设,实际上沦为一种特权,即权力就是规则。

当一个地方,不是根据法律批准某项经济活动,而是由权力基于某种需要临时作出决定的时候,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也会基于某种需要随时改变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的前景是不确定的,谁还敢投资?资本会望风而逃。

法治社会,即政府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无论是批准,还是禁止,都能拿出切实的而且是早已公开为民所知的法律依据,这就有了公信力,这就让人们可以充分预见政府行为,并据此制定个人的经济计划,满怀信心进行合理的生产投资。

而本质上,这就是自由。经济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通往奴役之路》论证了法治社会带来经济自由,从而带来完整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的正当经济活动,随时都可能被权力叫停,甚至得不到等价补偿,如李海龙,自由就是有缺陷的。

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是令人欣慰并充满期待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自由的保障。我们已经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