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5度公共用电20元辩「都有讲」 硕士男上诉仍判拘役12天
新竹一名邓姓男子,拥有硕士学历,去年(2016)3月底开始,连续4次偷窃社区地下一楼的公共用电,遭管委会报警,一审遭依窃盗罪轻判,但他却上诉说,「前3次都有告知管理员。」但二审合议庭不采信,因此维持原判决的拘役12天,可易科罚金1万2千元,全案还可以上诉。
判决书提到,邓姓男子去年3月底至4月间,连续4次把充电用的水槽插头,插在社区地下一楼的热水器旁边,一共窃取了5度电,以每度4元计算,一共是20元,住户发现匿名拍照检举,管委会于是报警,一审考量他没有前科,依照窃盗罪嫌,判处拘役12天,可以易科罚金1万2千元,他不服提出上诉。
邓姓男子在庭上供称,「前3次的确有使用公共用电,但是事先都有告知管理员,第4次是管理员把插头插上去的。」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就算有罪也希望能免刑,不过管理员说,「他窃电前并没有告知。」他的态度遭合议庭痛斥,「显非社会通念所能容忍、守法意识薄弱,难认有何可悯恕之处」,法治观念偏差又矫饰犯行,因此判决维持原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