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吁独董召开股临会 应符合公司法

投保中心指出,主管机关已于8月16日宣布修正证交法第14条之4、14条之5与第178条,并已完成法规预告程序,其中规定未来股东会召集权,必须由独董组成之审计委员会合议方式行使,即不得再由独董单独行使之,其立法理由并明白表示,系针对实务上同一公司数位独董分别召开股东临时会,引发多重股东会等情形,致使全体股东无所适从难以行使股东权等问题而为修正。

投保中心并强调,在修法前,独立董事于现行法令虽有单独召集股东会之权限,惟依公司法第220条规定,于召集时仍应考量召集之必要性及为公司之利益为之。基于公司治理及维护投资人权益考量,投保中心提醒上市柜公司独立董事就股东会召集权等之行使,应审慎评估符合公司法所定要件,依公司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未善尽职责致公司权益受有损害,公司负责人应负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