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挖比特币 台电追讨1940万

2男经营「虚拟货币比特币矿场厂房,1年多来获利290万余元,检警查扣相关设备一批。(检方提供/陈淑芬台中传真)

台中市31岁林姓男子,与32岁洪姓男子租屋开设比特币挖矿场,为节省电费开支,窃电挖矿取得10.43枚比特币,爽赚290万多元,台中地检署17日依加重窃盗罪起诉林、洪2人,2人除将面临最高5年徒刑刑责、吐出290多万元不法利益外,还要被台电追偿高达1940万4770元电费。

警查扣大批相关设备

起诉书指出,林、洪2人在乌日区溪南路、五光路租屋,开设2处比特币挖矿场,设置230台比特币挖矿机电脑设备24小时挖扩,因电量惊人,2人为减少电费开销,计划窃电。

林、洪2人于去年2月、4月间,持老虎钳剪断台电公司用电户外箱封印锁,并以螺丝起子转开电表外壳螺丝,折断内部设备导致电表计量失准,借此方式窃电提供挖矿场的203台挖矿机使用。

2人经营2处比特币矿场1年多,共挖掘的比特币约10.43枚,先存放在洪男行动电话电子钱包内,出售得款290万5638元,2人朋分花用

今年3月,检警获报后,会同台电人员搜索2处挖矿场,查扣比特币挖矿机193台、电脑30台等挖矿相关设备。另检警发现,林、洪的挖矿场因全天候挖矿,有10台挖矿机因被「操坏」而故障

检警调查时,林、洪2人对窃电犯行坦承不讳,据台电追查2人窃取用电量,估计2处挖矿场所窃电量共计512万度,台电已提出追偿电费估算单,将追偿1940万4770元。

检依加重窃盗罪起诉

检方指出,挖掘比特币最大的成本为购买挖矿机及电费支出,其中购买矿机是固定成本,无法节省;而矿机计算演算法消耗大量电能,林、洪2人涉嫌透过窃电方式,节省电费支出,已涉犯《刑法》323条「加重窃盗电能罪」,依法起诉2人,最重可判刑5年,并宣告没收大批矿机、电脑设备以及290万5638元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