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亲性骚多女!前环署总队长下场惨了 监察院纠正环境部

前环保署环境督察总队总队长李健育在职期间遭控涉及性骚扰案件,经环保署性骚扰防治申诉调查小组开会立案并调查属实,环境部已依公务员惩戒法移送监察院惩戒。(本报资料照片)

前环保署环境督察总队总队长李健育在职期间遭控涉及性骚扰案件,经环保署性骚扰防治申诉调查小组开会立案并调查属实,环境部已依公务员惩戒法移送监察院惩戒,其于监察院询问时仍饰词狡辩,毫无悛悔之意,除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之规定,其反复针对女性同仁所为之不当碰触身体隐私处等性骚扰行为,实已构成性工法第12条第1项及第2项所称之权势性骚扰,情节重大,故提案弹劾,并于11月5日经弹劾审查会全票通过,将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委叶大华、王美玉、张菊芳指出,原环保署环境督察总队前总队长李健育利用其在公务上之权势及机会,对女性同仁、训练班女学员、外部厂商女员工进行多次性骚扰行为,为性骚扰惯犯。三位监委另指出,前立委陈椒华于112年7月间举行记者会揭露性骚扰惯犯李健育所为之8件性骚扰案件,其中第4、7、8案原环保署或所辖单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骚扰情事后之处置过于消极被动,有未通报专责单位、未进一步查证及未积极处置等缺失。

另张前署长于本院询问时亦坦承处理第8案有所疏失,监察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于11月20日通过对环境部之纠正案。监委叶大华、王美玉、张菊芳表示,有关李健育之违失行为涉及刑事责任部分,将依监察法第15条移请法务部转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另原环保署或所辖单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骚扰情事后之处置过于消极被动,原环保署迟至前立委陈椒华对外揭露李健育之恶行后,始于112年7月26日将李健育改任非主管职务之技监,未能依性骚法及早处置,防止其利用总队长之职权或身分为性骚扰行为,实属怠责,故纠正环境部之违失,并议处失职人员见复。

三位监委说明,前立委陈椒华举行记者会除揭露李健育为「环保署之狼」,另并指控张前署长疑似包庇。然经查其举发之8起案件,原环保署称仅接获4案(第1、4、7、8案)相关资料,其余案件政风室于112年7月27日函请该署各单位及所属各机关检视104年至111年间曾否接获相关陈情、检举或申诉资料,惟各单位回复资料仍无第2、3、5、6案相关案件,故该4案政风室迄未搜获相关资料,另第1、4、7、8案亦难以迳行认定张前署长有刻意包庇李健育之情事。

其中第1案:因该署无单位表示曾接获相关申诉,亦无相关书面资料,致无法依性骚扰防治相关程序处理,自当无张前署长知情包庇之情事。有关于第4案:原环训所于109年11月间接获产基会通知,有训练班学员反映李健育在课堂上性骚扰某位女学员情事。当时原环训所多位主管对该案进行共同研商,以本案属于某基金会事后报备性质,受骚扰当事人亦表示不再申诉追究,且该所非性骚扰申诉之受理机关,共同意见倾向不再向上陈报或通报原环保署,经时任所长决行后将该案存查,确实未通报原环保署专责单位处置,张前署长自始至终并未知情。

调查报告指出张前署长于本院询问坦承「我没有找李健育来问过这些事」、「某公司建议依相关职权进行适当之行政处置,以达训诫之效,人事室签的跟对方公司建议不符,我在批示过程没发现,这缺失部分,我承认」。本案张前署长确有处理疏失,然经衡酌李健育非张前署长所直接任命,张前署长工作地点在台北,而李健育驻地在台中,若未经由首长信箱知悉或接获通报,实难以了解其与女性同仁之互动情形,故难谓张前署长有刻意知情包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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