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董事会问责制 年内上路

本次修法预告60日,预计最快年底上路。

张子敏指出,现行规定投信投顾经理人本就是要由董事会选定任命,因此此次明文增订投信投顾董事会负有「选任及监督」经理人职责,且应督导公司落实经理人问责并建立相关制度,让业者在遵法性上更注意。

未来若是发生基金经理人弊案将问责至董事会。至于罚则,据投信投顾法第103条共有六项,包括:警告、命令该事业解除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职务、对该事业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或新增受托业务、对公司或分支机构就其所营业务之全部或一部为六个月以下之停业、对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许可之废止、其他必要之处置。金管会将视情节轻重做适当处置。

张子敏指出,鉴于国内集团经营模式愈趋普遍,董事、监察人多由法人股东代表或代表人担任,为落实金融机构间兼任的利益冲突控管,参酌银行及保险业规定,增订投信、投顾事业自然人或法人董(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如同时担任其他投信投顾公司董(监)事,推定为有利益冲突,如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应予解任。

但政府及其直接、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不适用此规定。

张子敏表示,本次也放宽基金经理人、投信投顾公司员工可为未成年子女理财。此次增订该等人员如为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则不适用不得代理他人从事有价证券投资或证券相关商品交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