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钱进海外 不得逾净值40%

主管机关为强化监理国内投信,新增与修订相关法规明订投信事业投资总额。新订法规明定投信事业投资国内外大陆事业应符合之投资总额为不超过该投信事业净值40%的限制,且后续欲申请增加投资金额需检附文件,以强化投信所投资事业的后续管理预计相关法规将在本月17日刊登公报生效

主管机关为加强投信公司对投资国内外、大陆地区事业管理,过去只有函令,这次新增法规规定。新修正的法规中明定投信事业投资国内外及大陆事业应符合之投资总额为不超过该投信事业净值之40%,及应于内部控制制度对投资事业建立管理及风险评估机制,以及授权主管机关得明定投信事业投资国内外事业的范围、投资比率资格条件及相关程序

同时也加强投信事业所投资事业的后续管理,增修条文内容包括未来投信想要再增加投资金额都需事先申请,且若变更投资内容,也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其经核准投资外国事业的投资事项的各款变更项目与投资时点;投信事业应定期申报被投资外国和大陆地区的财报与每月业务相关资讯证期局指出,新增与修订相关法规条文预计12月17日刊登公报后就生效。

以投信在大陆地区投资状况来看,目前在大陆有投资大陆证券投资管理公司的有永丰投信、元大、国泰富邦投信,两家转投资外国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富邦、复华投信,五家申请国外子公司担任私墓基金普通合伙人包括富邦、国泰、复华、富兰克林华美联邦投信。

在保障投资人权益方面,主管机关也增订投资事业收取合理费用的相关条文,明订投信不得以不合理的费用招揽或从事业务销售,希望避免目前投信公司给银行、销售机构等通路过高费用的状况,让整体投信基金的费用率得以公平公开,保护投资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