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看大陸/以不動產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台商在大陆可选择以不动产取代货币资金进行出资。

台商在大陆除了以现金外,也可以以不动产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当中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在税法上视同先转让不动产,再以取得的现金对外投资。

在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前提下,单纯以不动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税务分析如下:

1、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视同出售缴纳增值税,若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不动产对外投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9%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但若以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对外投资,则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从应纳增值税额来看,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一定大于简易征收,但由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期末可能无需缴纳增值税。简易征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虽然金额小,但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期末一定会缴纳增值税,故台商需结合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来选择何种计税方式。

2、土地增值税

不动产作价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动产的产权需转让到新公司,则需按增值情况适用30%-6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大陆部分地区对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可能存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但仍需与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

3、印花税

不动产对外投资须以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外投资合同需列出不动产投资的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税额,在此情况下可以不含税金额乘以 万分之五计算应纳印花税额。若对外投资合同未单独列出增值税税额,则需按含税金额乘以万分之五计算应纳印花税额。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税务总局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专门设计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行次,即不动产对外投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台商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定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不动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不动产转让所得。

另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是指所得税上的五个纳税年度,而非收入实现起的五个整年(60个月)。若在对外投资五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应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公司选择五年递延纳税就有利,若在不动产对外投资所属年度,税法未弥补的亏损额远高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则选择一次性纳税反而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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