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媒體人區權會罵主委「通姦」稱事實 法官判有罪賠5萬元
台中市廖姓男子是退休媒体人,廖在前年底社区开区权会时,在公共走道向赵姓主委骂称「你还通奸呢」等语,赵状告诽谤,另求偿50万元,法院审理时,廖主张言论是事实,但法官认为,该事属私德与公共利益无关,判拘役40天可易科,民事部分,廖需赔赵5万元,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廖姓男子在前年底社区召开区权会时,在社区的公共走道上,朝着赵姓主委骂称「你还通奸呢、跟教会的通奸」等语,赵状告诽谤,另外也提出民事求偿50万元。
廖男否认犯罪,辩称赵男的确与前妻通奸,这是事实,教会知道赵的丑闻之后,将赵赶出教会,他没有诽谤的犯意。
台中地院审理后认为,诽谤之事能证明为真实者不罚,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私德是个人私生活领域范围内,与人品、道德、修养等相关的价值评断事项,是否仅涉及私德与公益无关,应就告诉人职业、身分或社会地位,依一般健全的社会观念,就社会共同生活规范,客观观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于大众的损害决定。
一审审酌,廖男一直主张通奸之事为真,但赵姓主委非公众人物,也没有从事公共事务,案发地点是区权会,当时赵是主委身分,廖男指摘的事项与当时场合无关,非属公共政策事项或众所周知的社会事件,赵男是否有通奸行为,属个人素行私德,与公共利益无关,没有适用刑法第310条第3项前段免责不罚的规定,依法判拘役40天,可易科4万元。
全案上诉二审后,仍维持一审认定,刑事部分判决确定,另外民事部分,也认为廖男有损害赵男名誉,考量双方社会地位、财力后,认廖需赔赵5万元,不得上诉。
台中市廖姓男子在区权会时指控赵姓主委通奸,法院认与公益无关,认定触法。图/本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