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所得 生死课税有差别

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个人领取的退休金、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资遣费、非属保险给付的养老金,以及年金保险的保险给付等,都属于退职所得范围。

如果个人是在退休前死亡,若为因公殉职、执行公务而死亡,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其抚恤金或死亡补偿免课税。至于退休前因非公务原因过世则视为退职所得,依一次领取方式计算所得税,其总额在18万元乘以服务年资以下者免课税,如果是介于18万元与36.2万元乘以服务年资之金额,半数计入所得税,但超过36.2万元乘以服务年资则全额计税。

另外,若是在退休后死亡,当年度已拿到的退职所得必须按照过世者的退职所得扣缴凭单,计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由配偶或继承人等申报。

至于刚宣布退休就死亡,也就是还没领到退职所得就过世者,其退职所得属于「债权」性质,因此需列入其遗产课征遗产税,但免课所得税。

官员也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退休族若过世独留鳏寡配偶,可由配偶隔年报税季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过世者的免税额(未满70岁为8.8万元、70岁以上则为13.2万元)和标准扣除额(配偶合并为24万元),皆可按全额扣除。

但若过世退休族为只身一人,没有配偶,则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过世者死后三个月内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可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但最迟不能超过遗产税申报期限(即过世后六个月),而过世者的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则按照该年度过世前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换算减除,不能全额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