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光光還沒得逞...遭小女友父母撞見不原諒 男獲重判1年10月

基隆市22岁张男在未满14岁的女友房间,脱光她的衣服要发生性行为时,被少女的父母撞见制止。张男犯行最轻刑期3年,法官以两人两情相悦且未遂,减轻其刑,判刑1年10月。少女的父母不原谅张男,法官未宣告缓刑,若定谳须入狱。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22岁张男去年12月11日前透过交友软体,认为未满14岁的被害少女后,两人透过软体聊天,发展成为男女朋友。

案发当天张男到少女住处2楼房间内,脱掉少女全身衣物后,抚摸她的胸部跟下体,并以生殖器触碰少女肚子及腰部。此时少女的爸爸、妈妈发现制止,张男尚未将生殖器插入少女阴道。

少女的父母报案,基隆市警局妇幼警察队制作笔录后,将全案依妨害性自主性交未遂罪嫌移送基隆地检署侦办,检察官侦结起诉。

张男警询、检方侦查及基隆地方法院审理时,都坦承知道被害少女未满14岁及性交未遂犯行,与少女及父母证述大致相符,另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少女房间现场照片、张男与少女LINE对话纪录截图等物证,法官认定张男犯行。

刑法规定,对于未满14岁男女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男因犯行未遂,法官认为,犯行所造成损害低于既遂犯,因此依刑法规定减轻其刑。

法官指出,张男明知被害少女身心发展及性观念意识未臻成熟,仍欲与她发生性关系,不宜轻纵。念其年轻气盛,两人为男女朋友,在两情相悦下欲发生性交行为,加上张男无前科,深具悔意,判刑1年10月。

张男及辩护人都请求宣告缓刑,法官认为,张男未能克制生理冲动,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少女性交未遂,危害少女身体发展,并对日后男女感情观念造成负面影响。少女的父母也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和解,要让张男负起应负责任,因此未宣告缓刑。全案可上诉。

22岁张男凹未满14岁的女友性交未遂,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刑1年10月。少女的父母不原谅张男,法官未宣告缓刑,全案可上诉,定谳须入狱。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