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利扣缴率 适用21%
5、6月为股东会旺季,财政部北区国税局12日提醒表示,自2018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给境外个人或企业,按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适用扣缴税率21%,而且没有优惠旧制,无法抵减半数未分配盈余税额。不过,若该国与台湾有签署租税协定,可享有优惠扣缴率,多为10%~15%。
官员指出,如果是在2018年以前的外资股利,当时扣缴税率则为20%,且外资还享有所得税法第73条之2旧制规定,也就是股利总额已涵盖未分配盈余税10%(2018年以前旧制标准),外资可将半数未分配盈余税额用来抵缴股利净额的应扣缴税额。
官员举例,如果A公司2017年要给付外国法人股东B股利总额1.5亿元、当年度外资扣缴率为20%、为3亿元。
另外,依照所得税法旧制规定,当年度1.5亿元已涵盖未分配盈余税额1,300万元,则B可额外以半数未分配盈余税额650万元(1,300万元/2)抵缴外资股利扣缴税款,等于B实际扣缴税额为2亿9,350万元(3亿-650万)。
不过,如果A是2018年后给付外国法人股东B股利1.5亿元,因我国已取消外资股东半数未分配盈余税抵缴规定,加上外资股利扣缴率提升至21%,因此B的实际扣缴税额为3,150万元(1.5亿元*21%)。
此外,为消除双重课税问题,我国已和日本、荷兰、英国等32个国家签署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双方企业在对方国的营业利润,只要事先申请即可「先缴后退」减免所得税,而实际扣缴率则按照双方协定,可有效节税。
不管是台商个人、企业在协定国或是协定国个人、企业在台,都适用同样扣缴税率,如印尼、法国、英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日本、丹麦等,股利扣缴率皆为10%,而印度、马来西亚为12.5%,越南、纽西兰则为15%。
以法商在台为例,只要向台湾国税局申请获准后、即可适用10%扣缴率,我国会先向法商收取21%扣缴税款、再核退法商11%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