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葛雷/看大法官解释 台商要回家 政府不要挡!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58号〉:「宪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设定住居所、迁徙、旅行,包括入出国境之权利。人民为构成国家要素之一,从而国家不得将国民排斥于国家疆域之外。于台湾地区设有住所而有户籍之国民得随时返回本国,无待许可,惟为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权利,并非不得限制,但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并以法律定之。 」
这是民国92年大法官的解释,之所以有这个解释文,是因为解决戒严时期,政府以黑名单制度阻止反政府人士回台的行为,确保「每一位国民」都能自由回国。不管是政治犯还是普通老百姓,有户籍的国民只要有护照,要回国就可以回国,政府不可以阻挡。
17年过去了,武汉肺炎来袭,眼看网路上越来越多对台商的歧视与敌意,要求全面禁止台商回台,甚至把台商都当成潜在的生化炸弹,要炸毁台湾医疗系统这种鬼话,都在网路上络绎不穷。笔者不禁要提醒大众:「禁止台商回台之言可以休矣」。
《宪法》第10条及〈释字第558号〉,其存在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迁徙权。而现在是民主自由的时代,人民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地,不也是民主自由的重要展现?只要设籍在台湾地区,就是台湾的头家,就有权回国回家—政府是「公仆」,难道可以禁止、阻挡「主人」回家?
大多数的台商都出生于台湾,长于台湾,即便是从小就在中国大陆长大的台商小孩,多数也都有回台湾服兵役,都依法缴税服兵役,善尽国民义务,凭什么在疫情发生,一部分人民就不配得到政府照顾呢?
▲据悉,滞留对岸的台商不排除向当地台办要求,以散客的方式回台。(示意图/记者屠惠刚摄)
或许有人喊少数服从多数,民意支持限制台商等等。那如果要用这种逻辑,为何之前同婚释宪文出炉,反同公投提案时,中选会要对反同公投的题目设定这么多限制,要求不能违背大法官解释呢?这就表示,并非任何东西都适合用多数决来决定。
过去几年一直高喊「人权不能公投」的进步青年众,到哪里去了?他们看到反同婚言论会气得上去喊「你违宪」,看到台商时,为何就最高品质静悄悄?
讲到这里,一定还会有人说:「〈释字第558号〉有但书,说政府可以立法限制人民出入境的权利。」但这样是误读了大法官的解释。〈释字第558号〉是说,「有户籍国民回国,不应有许可条件」(就是说,想回国就回国),这一点是无条件的,不能设置许可条件。
下一句说「人民」入境自由可以限制,必须与前一句搭配:如果是「有户籍国民」的入境就不能拒绝。「有户籍国民」的回国权利是绝对的(如果犯罪,回国后可以处罚;如果有检疫隔离需要,入境时就可以隔离检疫,但不能拒绝回家)。
而若是「有户籍国民」以外的其他「人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等),为了公共利益,在符合比例原则之下,可以限制。也就是说,台商(若是户籍设在台湾)拥有100%的回国权,并无疑义。
倘若疫情继续严重下去,政府把北京、上海、成都、厦门,甚至港澳的航班全喊卡,是很可能发生的,政府也确实有断航的权力。但无论如何,台商去韩国、日本、泰国、柬埔寨等不禁台湾人转机的地方转机回台,入境之后接受隔离,这绝对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望政府届时不要背离人权与法治的原则,一定要扛得住民粹压力,做对的事情。
当然,最根本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政府要负责责任,呼吁民众不应该仇视台商,他们一样是台湾人,是台湾的一份子,也为了台湾经济在努力。如此一来,倘若出现台商回台潮,政府也不会承受这么强的民粹压力,被压着去违反大法官解释,还望政府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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