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族注意!政院修法 网购平台未提供业者资讯可开罚20万
▲政院修法,网购平台若未提供业者资讯,最高可开罚20万。。(图/记者蔡文铃摄)
因应现代商业环境发展及增进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院8日通过经济部拟具的「商品标示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草案将网路商品贩售平台纳入规范,增订若违反商品标示法情节重大时,得予处罚。此外,网际网路平台业者有义务提供刊登者、供货者或贩卖业者相关资料,违者主管机关可裁罚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因应现代商业环境发展,增进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商品标示可采用二维条码或QR Code等「E化」方式呈现,并新增分装商也有相关标示义务;另外,现行规定对违规业者是先施予「限期改正」,缓不济急,修正后可视情节轻重直接处以罚锾。
考量近年来商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及资讯科技蓬勃发展,经济部表示,网路购物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之一,电子标示也融入消费者日常生活,现行规定恐有缓不济急的问题,因此修法以便符合现今科技发展。
现行条文对于违反标示义务的处罚,一律采「先通知改正,届期不改正始得处罚」的模式,恐难以遏止重大违规案件,此次《商品标示法》修法,让地方主管机关得至制造商、委制商、进口商、分装商或其他商品制造、存放或分装之场所检查。
此外,也增订网际网路平台业者,有义务提供刊登者、供货者或贩卖业者资料,若不配合,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可开罚裁罚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并且可按次开罚。
经济部指出,《商品标示法》修正草案也针对过去「先通知再开罚」的规定做修改,增订重大违法者如有违法情节重大或商品对身体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时,基于公益及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考量,可迳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