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遭判賠 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前桃园市议员王浩宇107年间指时代力量党工涉毒,遭时任党工林效先起诉求偿并要求道歉。高院更一审判王浩宇赔25万元及刊登回复名誉启事,最高法院日前二度废弃判决,发回更审。
最高法院判决指出,若强制命王浩宇把法院代拟内容公开于众,恐有干预他自主决定的言论自由,针对是否有其它回复名誉的方法,更一审有未详查细究的违误,因此废弃更一审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全案缘于,王浩宇于民国107年4月间,透过个人脸书、记者会等方式,指称时代力量台北市党部的党工,在租屋处遭警方查获持有大量二级毒品「毒邮票」,甚至张贴林效先照片。
林效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他获刑事不起诉处分确定,但王浩宇的不实言论造成舆论认定他涉及毒品案,导致他社会评价受损及精神上莫大痛苦,请求精神慰抚金新台币200万元、停职期间薪资损失43万500元,及登报道歉启事。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判王浩宇应赔林效先25万元及登报道歉,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仍认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证,加码判须赔偿40万元及登报道歉;王浩宇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认为,林效先热衷参与政治活动,又主持网路政论节目,并为时代力量党发起人,王浩宇不能证明已尽合理查证的义务,且言论已贬损社会对林效先的评价,导致名誉受损,判决王浩宇须赔偿25万元。
此外,更一审也判王浩宇须刊登启事,分别在个人脸书及公开登报,使社会大众明确知悉,法院已认定王有不法侵害林的名誉的行为及实际判决内容,以回复林的名誉。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更一审判决调查未尽,日前二度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前桃园市议员王浩宇。联合报系资料照片/记者尤聪光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