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婚前签协议书不动粗 同年拿吹风机暴打恐吓 判赔1千万

台中高等法院二审时认为,男方因有暴力行为,已违反当初双方约定的协议,已构成履约条件,需付给女方1000万元,全案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台中市1对夫妻育有1女,2人在5年前签下协议书,男方除承诺不与前妻联系、不外遇,也不对妻儿有肢体或言语方面暴力情形,违约将精神赔偿一半房产或等值3000万元现金,幸福不如预期,男方却因细故殴打妻子,女方要求履约提告,一审驳回,二审判决男方履约,必须给付1000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该对夫妻婚后育有1女,为证明爱情坚若磐石,男方于2017年曾签下婚姻协议书,爱情却经不起考验,2人在2018年底协议离婚,女方认为,男方于2017年父亲节,曾持吹风机暴打她腿部并恐吓「信不信我10拳把你跟女儿打死在这,也没人知道」,双方签下离婚协议书,经美国法庭核发紧急保护令。

判决书指出,双方婚姻协议书内容包括,不联系前妻,不婚外情、暧昧、外遇、感情欺骗等行为,也不能对再婚妻子及年幼女儿有任何肢体、言语暴力,若有再犯,双方直接离婚,女儿无条件归女方,给付每月5万元赡养费,其精神赔偿费用是1栋房产产权一半,或3000万元等值现金。

双方争执一怒告上法院,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审理时,女方诉请婚姻协议书精神赔偿金1000万元,经二审上诉时降低请求500万元,后来又声明请求1000万元。判决书指出,当初两人依协议书合意精神赔偿3000万元约定,并附以「对妻儿有任何肢体或言语上的暴力等」的赔偿约定,妻应可依协议条款请求。

台中高分院二审法官认为,双方婚姻协议书,无违反善良风俗,而且根据协议内容,确实男方因有暴力行为,已违反当初双方约定的协议,已构成履约条件,男方需付给女方100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