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将受到民法保护 包括游戏财产

对保护互联网虚拟财产方面,我国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获表决通过,“网络虚拟财产”正式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写入我国法律中,将以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如Q币、网游装备账号等都在保护范围内。

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指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受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网络软件使用中所留数据、网游账号、装备以及虚拟货币等。

虽然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在业界学界看来,这对今后有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概括性更高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将来更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我们的日常生活娱乐都已经离不开网络,因网络而衍生的经济财产归属纠纷问题也不断发生。在此之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解决方法多是依照虚拟财产折合现实货币,再以诈骗罪论处,而不易衡量价值的虚拟财产纠纷往往难以妥善处理。

网络虚拟财产涵盖的范围可谓相当广,有人问“是不是我的网游账号、装备以后也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了?”答案是肯定的。

其实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某款在线网游的玩家李某发现其账号中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突然不翼而飞。因游戏装备丢失,玩家李某在与该网游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交涉未果情况下,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其游戏装备。

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将该名玩家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中写道:“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救济。”

当然,在这个案例中,法官是合理地将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来解释从而做出了评判,如果遇到更复杂、涉及面更广更深的网游虚拟财产侵权,可能就会出现不同案例采用不同的解释角度,从而影响处理结果的情况。随着《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写入明文,加之将来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作为网游玩家的财产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

这只是一个方面,在当下,寻求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人群,远不止网游玩家。QQ账号、微博号淘宝网店等等,我们的网络生活在空前扩展,这类的财产受益、财产转让与继承等问题也纷纷露出水面。2012年,业内就出现过一个事件:淘宝一家皇冠店主离世,其丈夫希望能够继承该淘宝店铺继续经营,但由于淘宝有“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因此淘宝店不允许继承转让,只能无奈关闭。

此事引发了对于淘宝店铺这样的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和转让等问题的热议。随后,更多的问题也被一点一点地提出,比如:虚拟财产有没有资格设立保险?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正确的估值?虚拟财产受侵害之后如何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游戏账号、游戏内的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玩家对其是否有天然继承权?等等等等细节,都被业界拿来细细深究。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的代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未来,网络虚拟财产还会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和生产。将虚拟财产保护编入民法总则,是适应时代需求的调整和改变。

专家表示,对于法律属性、保护途径等问题仍待探讨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总则的态度是审慎和开放的,为未来规则的制定,预留了充分的空间。然而,现实生活中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落到实处,仅凭民法总则第127条的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法律位阶低、规则不明晰、保护措施周密等问题,还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做出具体规定。

法律的完善和细化,需要时间的累积。在民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架构,在法律规定之外,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而商业实践所形成的惯例、行业规则,也能为将来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做好积极的探索和铺垫。我们有理由确信,每一位公民在网络虚拟世界,无论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都可以而且应该得到法律的完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