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诉请确认其与签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罗丽芳)近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网络主播传媒公司之间的劳动议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原告李明霞与被告湖南音之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做主播,由被告提供场地、直播设备及其他直播便利。合约期限为2019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协议还约定:本协议之签订仅证明甲乙双方就约定内容达成业务合作关系,乙方明确知悉和确认,乙方并未与甲方建立任何劳动关系,且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形式的解读均不应认定为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主播公用场地在某直播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直播时间、内容由主播自行安排。原告收入主要为粉丝打赏,由被告先与直播平台结算,扣除押金税费后再发放。2019年11月,原告以被告未提供承诺的待遇为由,从被告处离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是鉴于原告自身的才艺,为了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而签订的合作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的主要报酬并非直接来自于被告,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由被告先与直播平台结算,被告公司扣除押金、税费后再向原告发放。粉丝打赏对象是原告本人而非被告,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本案被告仅仅系依据协议履行代发职责并收取约定的分成。原告的直播时间、内容都由原告自主安排,被告不作要求,被告的直播场地系对旗下所有主播随时开放,由此可见,被告对于原告管理松散,双方并不具有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原告亦并不直接接受被告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其直播内容、时长由直播平台进行监督并统计。

因此,原、被告之间无论是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获取报酬方式、隶属管理关系等方面来看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依据直播合作协议而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的新兴产业。承办法官李叶舟表示,本案中的网络主播混淆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实践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原则,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

两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两者的待遇也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