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雍君:中国的数字税计划——展望、挑战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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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雍君(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本站研究局专栏作家)

摘要 作为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大国,中国亟需推出通盘考虑的数字税计划,以应对国内与国际层面的相关挑战。国内层面的核心挑战有三:确保数字企业公平纳税,全面采纳价值创造地规则取代产地和注册地纳税规则,以及避免抑制数字技术发展。国际层面的核心挑战有二:确保国内外数字税制协调一致,以及积极维护本国正当的税收权益。系统回应挑战意味着税收原则和辖区规则必须不断适应数字经济的现实,尤其是高度数字化的商业模式。

关键词 数字税计划核心挑战 公平纳税 辖区规则 技术中性

一、引言

目前中国尚未开征数字税,但通盘考虑和推出全面的数字税计划的时机已经成熟,以确保数字资产创造的价值也能公平地缴纳最低限度的税收。基于经济、社会与财政目的,精心设计与实施的数字税计划至关紧要。

全面的数字税计划应作为税收改革大战略的关键一环。回溯历史不难发现,税制总是伴随经济形态变迁而系统演进。工业经济时代的税制不同于农业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

“显著应税存在”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关键性的。不同经济时代的“显著应税存在”各不相同:农业经济时代主要是土地和劳动力(人丁),工业经济时代主要是实物资本,数字经济时代主要是数字资产。

麻烦在于,数字资产创造巨额价值的事实虽然是“显著的”,但物理意义上的应税存在却是非常不显著的—几近消失。由高度数字化的商业模式支持的远程下载交易,使得数字企业能够快速和大规模地扩展其远程经济业务,即便未在经济业务发生地注册或保有其他物理设施(如大型仓库)。

麻烦还在于:数字资产创造巨额价值的事实虽然是显著的,但特定数字资产究竟创造了多少价值却是极不显著的。最重要的数字资产无疑是消费者/用户数据,它们是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的关键生产要素,并与其他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

根本区别在于:与数据资产不同,其他要素有其市场定价,从而能够在价值创造游戏中确定自己的“要素份额”。劳动力获得“工资”—市场价格就是工资率;资本获得“资本收益”—市场价格就是资本价格;企业家才能获得“超额回报”—市场价格就是经理市场的经理价格。

市场机制的关键功能之一是“价格发现”:发现合适的价格,包括要素价格。于是,特定生产要素“创造了多少价值”得以准确和迅速确定下来,成为“显著应税存在”的核心组成部分(税基度量)。

数据定价是个重大例外—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出现了重要失灵。加上诸如常设机构或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等“物理存在”的缺失,共同导致数字资产全面丧失“显著应税存在”。数字经济时代特有的“税收失灵”出现了:谁应就什么(税基)纳税?缴纳多少税?何时和何处纳税?

这些伴随缺失“显著应税存在”而来的问题触及了国内数字税计划的三项核心挑战。首要的是公平纳税,即确保数字经济业务能够公平地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收,系统回应要求权威机构推出类似欧盟(2015年)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恢复税收原则在数字经济现实下的有效性。

其次是界定和采纳价值创造地纳税的辖区规则,这是国内数字税计划的主要焦点和难点,攸关税收原则的有效性和地方财政自主性这两项核心价值。迄今为止,关于数字税的国内研究仍未充分关注这个问题。系统回应要求把现行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全面转换为价值创造地规则,即间接税在目的地纳税的规则、直接税在所得贡献地纳税的规则。

第三项核心挑战是确保技术中性—数字税不应构成对数字技术发展的抑制。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不可逆转,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人类经济与社会的未来与希望。在满足公平纳税和价值创造地纳税的前提下,数字税计划妨碍技术中性的风险应被控制到最低程度,无论在设计还是实施环节。

缺失“显著应税存在”还涉及国际数字税计划的核心挑战。首先,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有边界的国家税制不能相互冲突,相互冲突的长远后果几乎是灾难性的。在此意义上,国内数字税计划应确保与国际数字税间的协调一致,特别是税基、税率和纳税地规则间的协调一致。核心挑战还有积极维护中国的国际税收权益,系统回应主要包括培训熟谙和精研相关国际法的学者队伍,以及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主要经济体)层面的数字税研究、谈判和立法计划。

所有的数字经济税收(DET)问题都有一个共同源头: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人类活动系统地从传统的物理世界,转向由互联网、人工智能和自动化组合而来的数字(虚拟)世界,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显著应税存在”的形态—从物理形态转向非物理形态。

因此,通盘考虑的数字税计划必须包含对“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关键特征和前景的深刻研究与把握,不只是学界,还有税务官员群体和媒体;不只是中国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还有全球和区域范围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

进一步的研究和把握还应包括“各国政治家在想什么”,以及“数字税的国际进展如何”。没有技术、经济、社会等多维度扎实的基础研究,很难设想能够精心制定和实施全面的数字税计划。然而,现状并不乐观—我们的准确并不充分。

二、公平纳税—使税收原则适应现实

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广泛争议众所周知,但在“数字经济业务必须公平地缴纳最低限度税收”的问题上,各国政府和学界早已达成了广泛共识。此项共识直接根源于传统经济中的显著税收存在消失引发的BEPS问题。

欧盟和经合组织(OECD)在这方面的研究和进展最早、也最为深入。相比之下,中国已经明显滞后。目前国内的多数研究大体上属于“跟风模式”,基于中国特定背景的原创性研究严重不足。

在此方向下,首要的核心挑战在于“全面评估税收原则侵蚀的程度、路径、方式和趋势”,重点是现行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国际贸易税,现行直接税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理应作为重中之重。

分税种的评估应明确基于税收原则被侵蚀的程度与方式。具体地讲,第一层级应是评估税收原则遭遇侵蚀的情况,第二层级把税收原则侵蚀结合特定税种进行评估,第三层级把特定税种侵蚀结合到特定数字巨头—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京东、淘宝、美团等。

三个层级的侵蚀评估应导出一个主要结论:BEPS大致招致国库每年损失多少税收收入?由于缺失相关数据以及政治与行政意愿不足等原因,这一最重要的结论目前仍不明朗。

举例来说,阿里巴巴等上市公司多在美国或香港上市,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分项披露实际缴纳税费信息,只是披露了所得税费用,整体税负很难准确计算得出,因而很难对“是否公平地缴纳了最低限度的税收”做出准确判断。

即便数字可得、结论可知,相关评估和研究亦应是系统的以避免碎片化。

系统性集中体现在第一层次的税收原则上:我们历来珍视的那些税收原则,如何因滥用数字经济特征的企业行为而被侵蚀?

税收原则遭遇侵蚀源于对数字经济特征的滥用或误用—旨在实现BEPS的各种“企业花招”。因此,对数字经济特征的深度研究与准确把握,理应作为实现公平纳税的逻辑起点。

在这里,焦点应是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以及数字资产在价值创造中的独特贡献。两者堪称数字经济诸多特征中最重要的两个特征,也是招致丧失“显著应税存在”和BEPS的主要原因,堪称基础研究中的基础研究。目前此项研究依然薄弱。

对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的研究应集中于三个主要的不同类型:在线社交网络平台,按次付费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贸易)平台。

社交平台通过收集、处理并向广告商出售用户数字获取收入和利润。按次付费平台的用户需要就其每次观看的视频内容支付统一的价格。电商平台通过销售商品获取收入,并从销售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平台的利润。在中国,电商平台的多样化发展尤其迅猛,堪称领先世界。

对数字化商业模式的正确分类和彻底分析,对确保采纳适当的利润分割法—确定应税利润在各相关方之间的归属—特别有用,对计算数字企业或数字经济业务的应税销售收入也很重要。

更一般地讲,数字经济的固有特征有四:(1)数据在价值创造中扮演关键角色,(2)“远程下载交易”(线上交易或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的兴盛,(3)去实体化(无需实体性存在亦可展开经济活动),以及(4)“数字产品与服务”成为有别于常规产品与服务的崭新类型。

最重要和最显著的莫过于远程下载交易。各类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的共同功能都在于支持远程下载交易—可进一步区分B2B和B2C模式,涉及各种特定交易内容与形式,包括线上下单、线下完成交易。“远程”不仅指一国内部各个地方辖区,也指国际层面的异国他乡。

“远程”和“网络下载”的结合,使得数字经济企业能够在无需物理性应税存在(固定营业场所等)的前提下,在遥远的异地快速开展和迅速扩展其数字经济业务,实现大规模销售和大额利润。这是传统(实体)经济企业的传统交易模式无法企及的。

远程在线交易下的财政风险集中体现为BEPS—导致国库流失大量税收。但后果不止于此。BESP意味着所有的税收原则都遭遇侵蚀,主要包括五项:税收公平、经济效率、简易和确定(针对纳税人)、灵活性(针对税收政策),以及有效执法(税务征管)原则;相对于前四项核心原则而言,有效执法原则的地位是从属性的。理解这一“正确关系”至关紧要。

每项税收原则都有其确切含义。对其确切含义形成广泛的共识至关紧要,但常被忽视。就现状而言,缺失“领悟确切含义”意义上的“原则性共识”依然普遍,也很少被重视,成为数字税计划的研究和准备明显不足的一个重要方面。

至少部分地由于这一原因,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出现了:对便利征管的考虑远远压倒对税收核心原则的考虑。在税务征管上的投入(包括金税工程)十分惊人,以至税收成本很高。

产地规则取代目的地规则、注册地规则取代贡献地规则,以及长期忽视纳税人诉求强烈的“简易和确定原则”,即为明证。广泛的实证研究表明,税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足以损害或扭曲纳税人的商业决策并造成广泛的负面后果,涉及企业的运营、投资和融资决策。长远来看,负面代价远超想象,但因分散和隐秘而极少被重视。

这就触及了系统回应公平纳税或BEPS问题的实质:虽然所有的税收原则都应被救济—确保在缺失显著应税存在的数字经济环境下也能被有效运用,但优先的重点应是救济核心原则,其次才是有效执法原则。毕竟,有效执法原则具有手段性质,目的则承载于核心原则。目的高于手段,手段服从目的。

每项税收原则的救济都有丰富而具体的含义,在结合特定税种和数字企业时尤其如此。这里不再展开讨论,但强调一下“救济”的含义很重要:救济意味着税收原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也能有效适用,底线是确保数字企业或数字经济业务公平地缴纳最低限度的税收。

三、全面采纳价值创造地纳税规则

数字税计划的焦点在于解决纳税地问题,即数字企业“在何处纳税”的问题,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层面。目前欧盟和经合组织明确支持在业务发生地而非注册地纳税,包括在业务发生地设立最低税率。

“业务发生地”即价值创造地。就间接税而言,价值创造地即客户所在地—可等价地称为消费地或市场地,对应目的地纳税规则—其反面是产地纳税规则;就所得税而言,价值创造地即应税所得(利润)贡献地。

数字企业的利润通常来自诸多辖区的要素贡献,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数字资产创造的。数字资产的主体部分是消费者和用户数字,他们分布在数字经济业务(远程线上交易)所覆盖所有辖区,涉及一国内部各地方辖区,也涉及多个相关国家或经济体。

由于涉及许多辖区,把数字资产创造的价值—特别是应税所得—合理归属于各个辖区并非易事。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是公式分配法,通常基于工资(劳动力)、资产(资本)和销售份额,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会出现特殊困难,因为确定数字资产的辖区来源—特别是数字定价问题—相当复杂棘手。

最大的困难在于转换:把目前依然全面采纳的产地规则转换目的地规则,把企业注册地规则全面转换为利润贡献地规则,从而完成向价值创造地纳税的全面转换。这种转换意义非凡,尽管很少被意识到。

毫无疑问,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便利税收征管,但却以牺牲核心税收原则为代价—特别是抵触税收公平和经济效率原则,并与财政自主性这一地方财政的核心相悖。

一般结论是: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应予抛弃,并以价值创造地规则取而代之。目前这方面的相关研究非常不充分,成为实践中长期“偏袒”便利税收征管的重要原因。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棘手。显著应税存在的消失在较低程度上削弱了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的有效性,却在很高程度上加剧了运用价值创造地规则的难度。这种不对称冲击使得辖区规则转换变得更为复杂棘手,进而招致“便利征管”全面压倒核心税收原则的现状更加难以改变,税制(包括数字税)扭曲因而变得更难消除。

近期的相关政策文件承诺把消费税部分税目的征税环节后移,这是政府层面推动产地规则转换为目的地规则的明确信号。假以时日并配合以相关措施,这种转换将促成地方政府行为的积极变化,包括从盲目投资转向改善当地公共服务环境的变化。对消除本地供应商的竞争压力而言,此举同样意义非凡;在异地供应商能够诉诸远程下载交易避税的情况下,就是如此。

更重要的是,朝向价值创造地规则的全面转换,将使现行税制与核心税收原则更加一致,扭曲程度将大大下降,税制优化和税收政策质量将取得重大进展。

重大进展还将体现为增强财政自主性,以及消除政府间财政关系中的“分配扭曲”。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典型地属于缺失自主权的安排,因为价值创造地辖区无法就本地的“价值创造份额”行使税收管辖权。

更一般地讲,目的地和利润贡献地才是地方政府可以自主控制的合理纳税地,即与财政自主权契合的纳税地。地方政府普遍渴望获得充足的“可预见的可控收入”,而预见性和可控性主要与本地购买力和本地利润贡献相连。

长期以来,由于忽视“确立具有自主权的地方财政体制”的特殊重要性,地方政府的“可预见可控收入”严重不足,招致许多深远负面后果,尤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始终难以超越零和游戏。

财政体制的“分配扭曲”涵盖三个层次:税基归属、税收收入分享以及转移支付。收入分享和转移支付的扭转源于税基归属的扭曲。谁有权对销售征税、谁有权对哪部分利润征税,涉及两类主要的大型流动性税基的税基归属问题。

在实践中,税收权益合理归谁—“你的还是我的”—的特殊重要性不应被忽视或低估。在抵触核心税收原则和财政自主性的意义上,由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界定的税基归属是扭曲性的。可以合理推论,现行财政体制下的扭曲效应和隐形代价很高,无论纵向还是横向的政府间财政资源分配。

当前的核心挑战并存于认知和实践层面。在认知层面上,我们必须尽快意识和理解为何价值创造地征税规则是必需的,以及为何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为何是不合需要的,无论基于恪守核心税收原则的信念,还是基于“建构以财政自主权为基石的地方财政体制”的合理诉求。

在实践层面上,着手为全面转换间接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税规则做好准备,实为当务之急。就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言,焦点是在远程下载交易模式下,确保采纳目的地规则把税基归属给客户所在地辖区—或称市场地辖区或买方辖区,并使相应税收收入作为买方辖区—而非现行的产地辖区—的属地收入,由其与其他政府层级分享;在此基础上,对与收入贡献来源地辖区挂钩的转移支付体制进行全面调整,即从产地辖区—也可称为卖方辖区调整为买方辖区。

相应的准备工作因远程下转交易而异。在B2C模式下,就消费税而言,焦点应是建立旨在锁定最终消费实际发生地的明确标准,通常应考虑履行地标准和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标准,前者适用交易双方都在现场的立即可辨识情形,后者适用难以辨别因而需要合理推断的情形,两者即使在无应税存在的情形下也能被有效运用。

为免除个人有家庭消费者的税收申报义务(很难实施),建立离岸供应商简易登记制度至关紧要,以使其承担向买方辖区报告消费者相关信息的合理义务。

在B2B模式下,就增值税而言,焦点是识别和确定作为商业用途的实际使用地,旨在促使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从而支持贯彻消费地征税规则。

以上讨论远未穷尽准备工作—包括复杂的转移定价,但相关努力都指向一个共同的核心理念:目的地规则(消费地征税)不可被动摇或削弱,无论涉及多少个辖区。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最重要的准备工作莫过于开发适当且实用的利润分配方法,以确保把合理的利润份额分配给对其做出贡献的辖区。业已被许多国家

广泛使用的公式分配法可作为候选者,以数据定价分配利润更有前途。密切关注欧盟和经合组织正致力开发的新的分配方法,同样至关紧要。无论如何,最终采纳的分配方法必须能够准确地反映数字经济的关键特征,并与特定辖区数据创造的利润份额相称。

转换辖区规则还涉及政府间财政体制的适应性调整,以维持现行区际财政利益分配格局的大致稳定。调整还涉及税务机构、人员和征管资源的重新配置。所有这些付出都是必需的和值得的,因为这意味着以较小代价换取税制优化与财政体制优化的巨大收益。鉴于有效的地方治理是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最前沿,地方财政是财政治理的中流砥柱,尤其如此。

所有的准备工作都依赖一个共同前提:把传统的物理性存在作为“显著应税存在”的税制,转换为以远程下转交易模式下的“显著经济存在”作为“显著应税存在”的税制。没有这一转换,数字税计划无异于纸上谈兵。

四、确保数字税满足技术中性

除了满足公平纳税和价值创造地征税规则外,可行且适当的数字税计划亦需满足技术中性,即避免对数字技术发展造成税收抑制,强调控制减少数字技术投资、减弱数字技术应用动力以及降低生产率的潜在风险。

数字经济广泛的溢出效应也要求关注技术中性。与传统经济不同,数字经济典型地属于“规模收益递增”的经济,因为高附加值活动—软件设计、建筑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需要大量有经验的专门知识。在这类活动中,单个生产商或消费者选择会对其他企业与消费者产生溢出效应,这意味着公司越大越红火—推动数字平台发展的网络效应最为明显。

更一般地讲,技术中性的重要性根植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本身。如果说数字经济代表了人类的经济未来,那么,数字技术就代表了数字经济的未来。

数字技术的本质是信息与通讯技术,与能源技术共同构成“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两大支柱。决定人类命运和未来的技术,莫过于信息和能源技术,因为信息和能量共同定义了“生命”或有机体。经济和社会也是有机体,并且是人类个体置身其中安身立命的大型有机体。

中国的数字科技发展势头良好,数字税计划不应抑制或延缓其发展进程。这是“技术中性”的基本含义,无论数字技术知识的生产还是应用。

把技术中性区分为数字技术知识的“生产中性”和“应用中性”很重要。有效的知识生产高度依赖分散性体制,这种体制鼓励汪洋大海般的中小企业作为知识生产的生力军,拒斥少量大型企业垄断知识生产。相应地,数字税计划应把重点放在数量相对较少的大型数字企业上,而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

有效的知识应用体制恰好相反—集中化至关紧要。集中化意味着政府有必要发挥主导作用,以使技术知识能以更快速度、更大范围和更低的成本广泛传播开来。数字科技巨头并没有与他人分享知识的动力,相反,垄断、封锁和阻止技术知识的扩散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但却直接抵触公共利益概念。以此言之,数字税计划针对大型数字企业也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概而言之,满足技术中性的最优数字税计划,本质上要求采纳“平衡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应用”的税收政策。就知识生产而言,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投入、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非常重要,因为数字技术开发的前期投入巨大、周期较长、风险较高,并且具有广泛的溢出效应(社会效益)。

在此视角下,最优数字税应是分享性数字税—结合抵免机制和最低税率,一方面允许对前期投入给予适当的税收抵免,另一方面设定通常不高于数字业务收入5%的最低税率,并且只针对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企业征税。法国从2019年开始开征对在线数字业务征收3%的数字税,适用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在法国业务超过2500万欧元的数字业务。这个起征点非常高。其他国家大同小异。

技术中性概念提醒我们,数字税计划应倍加小心,精心权衡方方面面的利弊得失并满足某些必备的前提条件,尤其是适应数字密集、轻资产和缺失传统应税存在的商业模式。

近年来,采纳这类高度数字化模式的企业成为全球投资热点,使用电商平台的家猛增即为明证。从物质世界进入数字世界的全球趋势还在继续,并且看起来难以逆转。新冠疫情加速了这一进步。应对气候变化也是推手之一。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和风能不再需要化石能源那样的燃料、储罐、管道、轨道车辆或油轮。

然而,主要推手是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精心制定与实施的数字税计划必须适应经济产出越来越“轻”的稳步趋势,即源自有形物质(资本)和体力的经济价值份额持续下降、源自信息和脑力的经济价值份额持续增加提升的趋势。

数字技术的非凡意义集中体现为呈现、强化和加速这一趋势。数字税计划必须满足技术中性的原因也在这里,它提醒我们:确保数字企业公平纳税和采纳价值创造地规则是一回事,避免数字税抑制技术知识生产与传播应用是另一回事,三者之间保持某种适当平衡至关紧要。

五、数字税计划的国际层面

征税不仅涉及税收原则和辖区规则的运用,也是国家主权和政府行动能力问题。全面的数字税计划因而必须回应国际税收层面的挑战。考虑到中国是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大国家,以及数字资源强大而快速的跨境流动性,尤其如此。

数字税已经列入欧盟27国计划,开征数字税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相比之下,中国已经滞后。

滞后可能招致被动和“吃亏”。境外数字企业已经通过远程下载交易从中国取得大额销售收入,但中国对其中的“低价值进口部分”尚未征收增值税,而这类销售的规模越来越大。

自己不征收、别国抢先征收的结果,就是“税收蛋糕”被别国拿走。鉴于目前国际上并无保证在个人消费地辖区征收增值税的框架,中国尤其需要设法应对,但实际上各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实施不一致的问题,使得应对变得困难和复杂化。

更全面的应对是积极参与国际性数字税方案的研究和制定。最优方案是设计一种国际通行的数字税作为国际税种,因为这是在全球化经济中确保“国家税制”高度一致的唯一方法,并且对相关数字企业更易管控。目前尚无这样的国际协议,但欧盟和经合组织已经在行动。中国及时跟进很重要。

及时跟进涉及许多关键方面和重大事项,但焦点应是确保国内外数字税的协调一致,以及维护中国的正当税收权益。

协调一致的必要性根植于整体最优的国际视野。目前多个国家正在制定自己的数字税计划,征收数字税的国家也越来越多,这就产生了全球税收体系出现高度分化甚至分裂的风险。在全球化经济中,这种分化与分裂是后果几乎是灾难性的。作为大国,中国有必要就实现税收统一的全球解决方案做出贡献。

需要协调一致的事项包括:建立新的标准计量数字科技在环境、社会和治理目标方面创造的共享价值,包括相应指标、参数并扩展增长和长期价值概念;数字企业必须缴纳与其经营规模相符的税收以促进平等竞争;在数字企业开展业务的地方—而非为纳税或避税而注册的地方—纳税;数字税不是歧视性征税而是平衡征税,即平衡数字服务与非数字服务的税收待遇以促进平等纳税;设立最低税率。这些都是打造向数字企业征税的框架所必需的。

更一般地讲,协调一致意味着建立包括“中国声音”在内的共识,即关于适应数字经济的新税收体系的必要性和整体框架上形成的共识。协调性的回应才有助于推进事情的进展。

在这里,焦点是解决纳税地问题,即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能够自主控制的纳税地,这意味着应支持在数字业务发生地纳税和设立最低税率。

纳税地问题直接触及核心挑战的第二个方面: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目前围绕数字税展开的国际博弈相当激烈,欧美之间尤其明显,源于数字税涉及重大的税收权益分配问题。

在这里,焦点是税收管辖权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重新调整,无论多边或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的修订,还是单独开征数字税,并且涉及国际法的广泛运用。目前中国拥有强大的国际法学者队伍,但对相关国际法有确切了解者不多,以至国家利益受损的风险较高。

结语

作为在数字经济领域领先世界的大国,中国需要打造向数字企业征税的框架,以确保包括数字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公平纳税。

这项全面的数字税计划比想象的更复杂、也更重要,需要在国内和国际税收层面应对一系列核心挑战,并吸收关于数字税的全面观点。

首要的是界定“中国数字税”的实用性概念:对营业额、股市市值、终端用户或商业客户数达到规定值的数字经济业务征税;一并满足价值创造地征税规则和技术中性。技术中性关注知识生产端的创新投资、有效投资和生产率,将不会因为数字税而受抑制。

需要受到特别重视的是全面转换辖区规则:把间接税的产地规则转换为目的地规则,把注册地规则转换为利润贡献地规则—通过采纳适当的利润分配法。为此,意识到合意辖区规则是通向税制优化和财政体制优化的桥梁很重要。

同等重要的还有理解“数字税计划”的实质:不是重新构造税制,而是使税收原则和价值创造地规则不断适应数字经济的现实,主要是伴随远程下载交易而来的缺失显著应税存在的现实。

这样的数字税计划的紧迫与日俱增。考虑到中国的数字经济已经占整个经济三分之一以上,尤其如此。行动越慢意味着代价越大,也意味着最终的调整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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