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聖告郭台強涉騙走「賽德克巴萊」版權 北檢查無足夠證據不起訴
中影董事长、鑫鸿公司董事长郭台强(左)及导演魏德圣(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电影「赛德克巴莱」导演、果子电影有限公司负责人魏德圣,曾获中影董事长、鑫鸿公司董事长郭台强投资,郭台强去年持本票向法院声请查封魏德圣的个人与公司财产,魏德圣提告郭台强、中影公司法人董事代表林坤煌、中影公司经理白𪸩燿等3人,涉嫌诈欺、侵占、背信及伪造文书等罪。台北地检署调查后,因无积极证据认定郭台强等人有诈欺等犯行,罪嫌不足,全案处分不起诉。
2011年间,郭台强投资电影「赛德克.巴莱」,与魏德圣衍生一笔4500万元债务纠纷,郭台强持本票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获准,查封魏个人与果子公司财产。魏德圣认为自己遭设局欺骗,连「赛德克.巴莱」版权都不保,反告郭台强涉嫌诈欺、侵占、背信及伪造文书等罪。
魏德圣指控,他与郭台强的中影国际公司签约后,中影国际公司应支付他与「Eagle Will Limited」5亿余元,但郭台强却仅以鑫鸿公司名义贿款6500万元给果子公司,并在于多年后,以虚构借款名义,迫使他签发本票及股权买卖暨移转契约书。
郭台强向检方辩称,魏德圣的果子公司在外有6000余万欠款,需要中影国际公司出资解决,但为了争取时效,先由林坤煌的鑫鸿公司名义借款6500万给果子公司,再与魏德圣协议以他的200万普通股抵销2000万债务。林坤煌也辩称,这笔借款与电影版权买卖无关。
检方调查,魏德圣坦承曾经签署投资设立公司契约书、买卖契约书;他也曾经以中影国际公司总经理身分,签署相关付款申请,堪认双方为拍摄制作及发行「赛德克巴莱」,而签立买卖契约书,中影国际公司并依约支付价款给果子公司。
检方指出,果子公司于2012年发函中影国际公司,要求中影国际公司召开股东临时会,讨论可否买回果子公司持有的乙种特别股,魏德圣有在会议签到簿上签名;至于鑫鸿公司所汇的6500万元也确实是借款,魏德圣于2018年、2021年间签发本票给鑫鸿公司。
检方调查后,认为无积极证据,难仅凭果子公司的指诉与臆测,而认定郭台强等人有诈欺、背信及侵占等犯行,因罪嫌不足,全案处分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