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 監察院促彰化縣政府檢討改進

监委田秋堇今天说,彰化县政府受理彰化环保联盟检举农地违章工厂案件,却违法揭露检举人身分,监察院要求彰化县政府改进;检举人身分应保密的相关规定欠缺明确性,农业部、内政部也应检讨。

监察委员田秋堇、纪惠容及蔡崇义透过新闻稿表示,彰化县政府受理「彰化环保联盟」检举农地违章工厂案件,未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以及「彰化县政府处理上级机关交付列管及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等规定,对检举人身分予以保密,确有违失。

监委说,考量彰化县政府在本案立案调查后,在两周后就提出避免违法揭露检举人身分的改进作法,值得肯定;但为确实避免违法揭露检举人身分,保障检举人权益,调查意见要求彰化县政府研议,将改进作法明文规范。

监委指出,彰化县政府受理陈情案,认为环保联盟身分无保密必要的理由,是因彰化县环保联盟属社团法人,非自然人,因此非属个人资料保护法适用范畴、该环保联盟来函未载明其身分须保密、为让彰化县环保联盟知悉违规案件处理进度,因此彰化县政府在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陈述意见或裁罚时,副知彰化县环保联盟。

监委表示,对于彰化县政府所持理由,经咨询专家学者后,都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本案与个人资料保护法无关。而行政程序法、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等规定,所称「人民」、「检举人」,从法律目的性解释来看,应包括法人。

监委说,本案彰化县政府显然应有保密义务,因为如果检举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检举人的身分不予保密的话,便会造成检举人事后被骚扰或被报复,而可能影响到法律的正当执行与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为没有保密的必要。

调查意见指出,「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及「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中,关于检举人身分应予保密的规定欠缺明确性,导致是否适用于检举人为法人时,易生疑义或歧异。监委要求农业部、内政部检讨,明确相关规定,使检举人勇于检举,遏止违法行为。

监委表示,内政部宜持续对地方机关宣导有关检举人身分保密的相关规范,并强调检举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身分依法都应予以保密:另以本案为例,说明避免违法揭露检举人身分的改进作法,避免类案再度发生。

监察院内政及族群委员会4日通过田秋堇、纪惠容及蔡崇义所提调查报告指出,民间检举是协助执法的重要力量,为避免寒蝉效应,使检举人勇于检举,检举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身分都有保密必要,本案凸显对法人检举人身分保密,仍有检讨改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