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言論自由 侮辱職務罪違憲
杨蕙如在日本关西机场事件率网军污蔑驻大阪办事处,依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判刑5月定谳,她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判条文部分违宪。 记者王圣藜/摄影
杨蕙如与网军下线蔡福明被判有罪确定的案子,宪法法庭昨天废弃并发回高院。杨蕙如表示,对宪法法庭的结果都尊重。
刑法第一四○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号判决共有五名声请人,其中彰化地院申股法官就声请了六件,宪法法庭并十案审理。杨蕙如主张法条规定违反宪法平等、言论自由、法律明确性及罪刑相当原则,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
侮辱公务员罪部分,宪法法庭认为应限于「对公务员当场侮辱」,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判决理由指国家对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应尽可能保持中立,容许各种内容或观点在言论市场中论辩、竞争,尤其是针对国家机关、政府施政或公务执行等公权力的异议或反对言论,更应给予最大的保障,避免威权统治期间用刑罚箝制言论的惨痛经验。
宪法法庭表示,妨害公务罪目的是在保障公务执行、不是个人法益,属于个人法益性质的社会及名誉人格,非侮辱公务员罪所保障。宪法法庭认为,侮辱公务员罪是要确保公务执行,立法正当,但为避免公职威严空泛、抽象,作合宪性限缩解释。
杨蕙如犯的「侮辱职务罪」,宪法法庭认为是属「对事不对人」言论,用刑罚制裁的寒蝉效应比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还大。宪法法庭认为,人民对政府机关提出异议、批评,具监督施政、促进民主重要功能,民主国家不仅不应禁绝,还是宪法言论自由的核心保障范围,人民抽象咒骂特定政府机关的职务行使,就算用语刻薄、粗俗,仍受保障。宪法法庭认为,公然侮辱职务言论不会对公务执行产生明显、立即的妨害,就算只处以罚金刑,也违反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说明,侮辱职务罪虽违宪,但若攻击、辱骂特定或可得特定公务员,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或减损公务员社会名誉、名誉人格,可能构成侮辱公务员罪或公然侮辱罪。法务部表示,将强化检察官执法搜证作为,也会修法确保公务执法的严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