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不判無期徒刑 該修法了

遭割颈致死的新北国中生日前举行告别式,家属发出声明指出,年龄不应使司法成为失衡的天平。如此沉痛的呼吁,确实令人感到悲伤与不舍,只是现行法制对未满十八岁不得处以极刑之规范,却无法加以废除。

依刑法,杀人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且若杀害对象为十八岁以下者,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条第一项,还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罚可谓极重。惟基于儿童与少年之身心尚未成熟,十四岁以下犯罪者,属无责任能力而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犯罪者,属限制责任能力而得减刑。且根据刑法,未满十八岁者不能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故如新北割颈案之被告,即便手段极为凶残,却因未满十八岁,注定不会被处极刑,甚至会受到减刑对待。

以年龄来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之标准,实无视个别差异性,尤其在人的身心发展乃属连续性下,则十七岁十一个月与刚满十八岁者,人格有无极大变化,有时也难以圆说,反成为凶恶犯罪者的保护伞。故针对少年不得处死及十四至十八岁得减刑之规定,似就有废除并依据个案判断有无完全责任能力之必要。

惟在二○一九年,我国将儿童权利公约转成国内法,除强调必须以人性尊严的方式对待少年犯罪者外,更明文禁止对十八岁以下者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人权公约几与宪法有相等同地位,若立法删除刑法相关减刑规定,恐生违宪疑虑。但因儿童权利公约仅禁止无释放可能的终身刑,在我国刑法无期徒刑仍有假释的情况下,删除对十八岁以下犯罪者不得处无期徒刑之规定,或可为新一届立委考虑修法之方向。

现行法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与终身监禁,更可能得到减刑对待,致不可能长期关在监狱下,对其处遇仍应以矫治为重心。而依据刑法,因未满十八岁犯罪而减刑者,在刑之执行完毕后,得令入感化处所施以感化教育,以使少年犯能借由此再教育,能回归正常生活。惟感化教育有三年上限,换言之,若三年已到,即便少年犯的再犯风险仍高,还是得让其重返社会,这完全忽视矫治个别化之目的,也有危及公众安全之虞。故对于感化教育的期间上限,就有延长且每年评估再犯风险之修法必要。同时,对于感化教育机制,能否让其诚心悔过而重返学校与社会,而非仅是另一座监狱,恐更应全面检讨。

宪法法庭将于四月廿三日,针对死刑是否违宪进行言词辩论,死刑存废是否因此一锤定音,实属未知。但无论死刑是存是废、死刑犯执不执行,都无法抚平家属心中的痛,如何健全与强化对被害者的保护机制,绝对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