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連任…彰化五連霸議員林茂明「涉以30萬買票」 二審仍判刑2年

彰化县议员林茂明是五连霸议员,去年选举期间为寻求连任,涉嫌交付30万元,委由助理以1票500元的对价,交付30万元向40名选民买票,一审认定林涉交付贿赂罪,判刑2年、褫夺公权3年,台中高分院今驳回林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茂明是彰化县议会第19届议员,为寻求连任,登记参选去年底投票的彰化县第一选区(彰化市、花坛乡及芬园乡)县议员选举,林为求顺利当选,即与其现任吴姓助理、陈姓前任助理(一审分别判处1年6月、1年2月,都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确定)合意,先由林交付现金30万元给吴,吴再约陈,以一票500元方式,陆续交付500元至2.5万元不等金额,给孙姓选民等40人,选民收到贿款后,同意投票给林。

彰化地院审理后,认定林涉犯交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3年,林茂明不服提出上诉,抗辩此案一审没有审酌有刑法第59条规定可以酌减其刑的情形,而且此案是他一时失虑、事后已坦承犯行、犯罪情节尚非重大、服务乡里获有实绩,一审量刑过重且没有宣告缓刑条件有不当。

台中高分院审酌,此案林茂明犯罪情节非轻,犯罪无特殊原因、环境、情状,客观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且其犯行已经依选罢免法第99条第5项前段规定,减轻其刑,其最低可量处之刑度为有期徒刑1年6月,已较原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大幅降低,并无量处减刑后的最低度刑,犹嫌过重而有情堪悯恕之情形,自无适用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之余地。

合议庭指出,此案非偶发或一时之行为,侵害选举制度公正性与廉洁性的恶性较重,不能仅以林茂明坦承犯行、自称服务乡里获有实绩,为宣告缓刑的主要考量,因此不宜宣告缓刑或附条件缓刑,驳回林茂明诉请,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

彰化县议员林茂明涉嫌贿选,台中高分院今驳回上诉,判刑2年、褫夺公权3年。图/翻摄自林茂明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