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醫護權益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違《勞基法》最重罰百萬
为维护医护权益,劳动部修正「违反《劳基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第4点规定。本报资料照片
为维护医护权益,劳动部修正「违反《劳基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第4点规定,增列「经卫福部办理医院评鉴评定为『医学中心』及『区域医院』之医院」为加重处罚对象,违规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劳动部近日修正「违反《劳基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第4点规定,增列「经卫福部办理医院评鉴评定为『医学中心』及『区域医院』之医院」为加重处罚对象。前开修正规定,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劳动部说明,为使各地方劳动行政主管机关依劳动基准法裁罚时,有一致性处理规范,订有前开共通性原则。其中第4点所列事业单位或雇主,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或第39条规定者,主管机关应审酌其资力及3年内再次违反同条规定之次数,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加重其罚锾至法定罚锾最高额二分之一。
本次修法为回应外界关切护理人力短缺、超时工作问题,及反映对医疗院所违反《勞基法》有关加班时數计算及积欠加班费的裁罚金额过低。
劳动部表示,经邀集卫福部及各地方主管机关研商后,考量具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应有完善管理与内控能力,对于劳工权益的保障,应课予较高标准,而具一定规模的大型医疗院所,亦应课予与上市或上柜事业单位相同程度规范,因此修正规定,督促其善尽法遵义务。
劳动部也说,劳工如有提供劳务逾正常工作时间,雇主应依《劳基法》第24条规定给付劳工加班费,加班时数如有未满1小时者,仍应依实际加班时间计算(例如:加班20分钟,换算为20/60小时计给加班费)。劳工如发现雇主有违反法令情事,均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拨打「1955」劳工申诉专线提出申诉,以维护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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