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系安全带遭拍照举发 她用这理由提告撤销赢了

汽车行驶于道路时,汽车驾驶人与前座、后座乘客都应系妥安全带。(孙英哲摄)

彰化县一名女子去年初遭国道警方拍照举发,指其所有的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时,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带,挨罚3千元。该女不服举发而提起行政诉讼,强调前座乘客是因衣物宽松遮蔽安全带,前座乘客实则有系妥安全带。一审法官采信原告说法,日前判决撤销原处分。

判决指出,2022年1月16日14时6分许,原告女子所有的自用小客车行经国道1号中山高速公路南向86.7公里处时,遭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队杨梅分队员警认为有「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一人)」的违规行为,拍照采证。

事后原告不服遭国道警方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第2项规定迳行举发,遂提出陈述,经举发机关函复查无违误后,仍不服,故又再申请裁决,但仍于去年4月6日被彰化监理站裁决有「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汽车驾驶人未依规定系安全带(一人)」的违规事实,裁处3千元罚锾。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指出,她的车子有提醒未系妥安全带的功能,未系妥安全带时,座车会不断发出「哔哔哔」的警示声,而且驾驶人与乘客不可能不顾自身生命安全而有未系安全带的行为。

原告强调,当时前座乘客所着冬季衣服较为莲松,系妥安全带后,因安全带压陷衣服,致胸前安全带下缘的衣服被挤出,从座车正前方角度视之,前座乘客胸前的安全带被下缘突出的衣服遮蔽,由照片中也可明显看出前座乘客所着衣服上呈现出受安全带压陷的状态。前座乘客有系妥安全带,与举发违规事实不符。

被告彰化监理站代表庭讯表示,虽原告主张前座乘客有系安全带,惟员警于执行交通勤务当中,本身即受有行政惩处责任的监督,衡情应无设词攀诬,或虚构违规事实以陷害原告之可能。本件执勤员警本于维护交通秩序及行车安全等职责所为之交通违规举发内容,自应受到合法、正确之推定。

法官审理指出,该乘客穿着有荷叶边衣领设计的上衣,由系争车辆外拍摄车内,且有相当距离情形下,无法清楚显示乘客右肩确实没有系安全带,纵使有系安全带,也有可能遭荷叶边衣领覆盖,致使拍摄者误认其未系安全带,故该乘客是否有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容有合理怀疑。

法官认为,被告除举发照片外,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原告车辆前座乘客有未系妥安全带之行为,本件事实陷于真伪不明之状态,倘不能确实证明违法事实之存在,其处罚即不能认为合法,此有最高法院相关判决要旨明示「行政官署对于人民有所处罚,必须确实证明其违法之事实」,审酌后判决撤销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