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应充漏税案获改判易科罚金 法界:法律不该因人而异
▲魏应充漏税案获改判易科罚金,法界人士认同。(图/记者汤兴汉摄)
顶新前董事长魏应充被控逃漏税2.1亿余元,一审遭判刑3年、得易科罚金328万元,但台中高分院二审却认为漏税金额庞大,不宜轻纵,改将其中的7罪判刑2年、不得易科罚金。案经撤销发回后,更一审改判刑1年10月,得易科罚金。对此,法界普遍对于更审判决认可,认为更审法院回归「相同案件应为相同处理」原则,因为「法律不该因人而异」,不能因为是名人,就改判重刑惩罚。
本案乃因彰化地检署调查顶新混油案件时,发现顶新从2006年初至2012年底,有部分销货收入漏开发票,漏报税捐2.1亿余元,检方因此起诉魏应充与顶新会计人员。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魏应充犯44罪,判刑3年,并宣告得易科罚金328万元。
但案件上诉二审后,台中高分院却出现不同见解。二审合议庭认为其中7项违反商业会计法的犯行,因漏税金额逾2亿元,不宜轻纵,故改依刑度较重之罪,各判刑7月至10月,合并应执行2年徒刑,不得易科罚金。判决出炉后引发争议,最高法院于2019年9月间,认为二审金额计算有误,撤销发回更审。
更一审于日前宣判,改判魏应充有期徒刑1年10月,得易科罚金。对于更一审判决,魏应充委任律师余明贤认为较为合理。余明贤指出,本案中的欠税、罚金,被告全都立刻缴清,对国家税收亏损已经填补,并无损害国家税收。此外比对全国漏税且缴回所有犯罪所得的案件中,几乎都是判处得易科罚金之刑;再加上魏应充认罪,犯后态度良好,所以更审法院确实该比照其他相同案件,宣告得易科罚金之刑。
此外,有不具名的法官认为,更审的判决较为合理,回归「相同案件应为相同处理」原则,因为「法律不该因人而异」。也有律师指出,《宪法》第80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目的就在于确保「审判独立原则」,故若法官审理相同案件,却出现不同认定,那法官的心证就明显受到其他影响,「审判已经失去中立。」
另有其他律师也指出,魏应充虽曾犯下食安案件,但与本案并无关连;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应该加入本案以外的其他情绪、思考,否则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就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