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书判缓刑恐不能选立委 王家贞声请假处分结果出炉
台南第五选区立委参选人王家贞(右)举行「王家贞事件记者会」,抨击民进党行政院版本之修改选罢法违宪滥权,造成宪法所赋予之王家贞公民参政权无辜受到伤害。(本报资料照片,刘宗龙摄)
国民党台南市立委参选人王家贞因伪造文书缓刑定谳,依选罢法规定恐不符参选资格,她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中选会在12月15日才开会审定侯选人名单,王女与中选会没有公法上法律关系,裁定驳回其声请,可抗告。
中选会11月7日公告第11届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期定为113年1月13日,11月16日公告选举候选人申请登记期间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
王家贞经中国国民党推荐,申请登记为台南市第5选举区(应选出名额1人)候选人,经台南市选举委员会受理,于申请登记期间截止后,检送候选人登记册及各项表件报请中选会审定候选人资格。
中选会12月6日函复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指出候选人如在于参选登记截止时,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于缓刑期间或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应不准予登记为候选人。
王家贞称,之前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缓刑2年确定,选举登记期间截止时仍在缓刑期间,中选会12月15日审议选举候选人名单,并公告审定结果,实具有急迫性及对于他造成不可回复之重大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中选会排定12月15日才召开委员会议审定选举候选人名单,在此之前,王女与中选会就选举并无公法上法律关系产生,且依现有事证,中选会依选罢法第26条第9款作成选举候选人登记资格之审定,并无合法性之显有疑义,王女声请本案权利存在之盖然性尚非明确,裁定驳回其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