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社保引纷争,法院判赔护劳动者“养老钱”

“是公司未足额给我缴纳社保,才导致我2021-2022年的社保无法补缴,将来我退休后,养老保险就会大打折扣,公司应该赔偿我损失。”

“公司愿意补缴,但目前无法补缴,且你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未足额参保,不会导致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若真要赔偿损失,也应按照欠缴的社保费用进行补偿。”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养老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企业敲响了依法缴纳社保的警钟。2021年,王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A公司未按王某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保,王某遂向社保部门申请要求公司据实申报,经社保部门协调,A公司对其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社保予以补缴,对2021年至2022年因部分超过补缴年限未予以处理。后王某申请仲裁,但因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偿其养老待遇损失共计51227.9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用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引起的纠纷,致原告因此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减少。因原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核算出该项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劳动政策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该标准判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本案中,因社会保险机构无法作出该项损失核定,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原告的该项损失,判决被告A公司按缴费标准支付原告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830.40元。

【法官提醒】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