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量效益」可转移不同开发案? 环境部允评估
环境部10日召开「温室气体减量效益核发、转让、帐户管理作业要点」草案研商会议。(蔡佩珈摄)
环境部10日召开「温室气体减量效益核发、转让、帐户管理作业要点」草案研商会议,因要点规定,开发单位取得的「减量效益」不得转让给同一事业的其他开发案使用,经济部指出,「减量效益」取得不易,如果无法转让没用完的「减量效益」,对拥有多项开发案的事业来说相当不利,建议参考房贷户头的概念,让事业可分别建立事业本身的帐户及开发案帐户,方便事业转移「减量效益」到各开发案帐户中,环境部回应,会评估开发单位此一需求。
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管理办法」,设立工厂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园区兴建或扩建、高楼建筑开发、火力发电厂与汽电共生厂兴建或添加机组工程4类特定开发行为,其开发单位需透过在开发范围外的减量措施取得「减量效益」,在10年内拿「减量效益」抵销开发行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
环境部说明,开发行为通过环评,需提出「温室气体减量效益取得计划」,经审查通过后可执行,成果经审查通过后,环境部将核发「减量效益」,存放在开发单位申请的减量效益帐户里,目前取得计划样态为自行寻找减量措施执行对象、车辆汰旧换新媒合平台。
环境部今召开「温室气体减量效益核发、转让、帐户管理作业要点」草案研商会议,环境部气候变迁署排放管理组科长张安伶说明,要点草案规定,开发单位或辖内有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需求的地方政府,可申请减量效益帐户,其中,事业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估书件名称作为帐户名,地方政府就以地方政府名作为帐户名。
张安伶指出,因开发单位的帐户名已是某环评案名称,取得的「减量效益」只能用在该环评案,不可转让给其他环评案,地方政府则可转让给辖区内有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量抵换需求的开发单位,但以1次为限。
经济部会中指出,法规强制要求开发单位进行温室气体增量抵换,但「减量效益」取得不易,如果某开发案「减量效益」出现剩余,却无法转出,对拥有多项开发案的事业来说,相当不利。
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则表示,根据3月环境部审查开发行为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换处理原则研商会,开发单位取得多余的空污抵换量,被允许转让给该开发单位在同一空品维护区的其他开发案,建议此案也有一致作法,让剩余「减量效益」转到同开发单位其他开发案使用。
环境部气候变迁署排放管理组长郭孟芸解释,开发案通过环评,单位才有义务取得「减量效益」,因此,才依环评开发案名称作为开发单位帐户名,也能避免有单位多做「减量效益」,使得有需要的单位拿不到。
经济部则指出,不少产业意见都表明希望减量效益可转让,盼环境部参照房贷户头的概念,让开发单位可分别建立单位本身的帐户及开发案帐户,方便转移「减量效益」到各开发案帐户,且设定「减量效益」取得后应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完毕,应可避免单位间竞争「减量效益」的情形。
郭孟芸回应,环境部之后会评估开发单位欲转移剩余「减量效益」至同单位其他开发案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