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大家做主?

日前记者获悉,山东省法制办将对《山东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7月1日《齐鲁晚报》)

超30%的被征收人不同意禁拆迁—这种表述似乎充分尊重法治民意。但是,这句话还可以这样表达:超过70%的被征收人同意便可以拆—根据这一法条的字面意思笔者只能这样意会和理解。

假如写进了法规,成为“刚性规定,那将意味着:我的房产,大家做主—只要超过70%的被征收人同意,我就对我的房产失去了处分权任由他人宰割了。集体表决,便可决定他人的财产权,在文明法治社会,这未免太荒唐了吧!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其中都体现一种法律精神公民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禁拆迁”,这一法条违背了这一法律精神,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很显然,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这一法条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显然违背了“上位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否认,地方在土地征收和拆迁时,阻力重重,时常遭遇个别所谓“钉子户”的漫天要价,让一些拆迁“拆不起”、“拆不动”,阻碍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但也不否认,个别地方的拆迁是不合规合法的,而且征收、拆迁补偿价格低廉或拨付不到位。像这种情况,即便99%的被征收人同意,也无权强拆1%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或拆迁原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焉能由大家表决来处置“我”的财产?

其实,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出现“钉子户”并不可怕,只要征收和拆迁程序合法,目的正当,补偿及时到位、补齐。若真有漫天要价、违法阻碍合法拆迁者的“钉子户”,拆迁方完全可以依法诉诸于法院,由法院裁决是否拆迁。如此,征收或拆迁才更加有说服力。

沂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