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我‧思-地震房屋倒了,算谁的?

台湾地震频繁,若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发生地震,导致房屋倒塌,该由谁来承担?图/本报资料照片

台湾地震频繁,导致房屋买卖移转过程中常有纠纷。例如,卖家卖房屋给买家,双方签约后,先将钥匙交给买家,然后再进行过户登记。但在过户登记前一天,房子因地震倒塌了。那么,买家是否可以根据民法第266条的给付不能,因为天灾地变,导致双方都无法负责,一方完全无法履行给付,而另一方主张免除给付义务呢?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第373条规定「买卖标的物之利益及危险,自交付时起,均由买受人承受负担,但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从买卖物品交付的那一天起,物品的利益和风险都由买家承担。所以,即使买家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一旦物品交付,买家就被认为已经有了收益权,并且必须自行承担风险。在上述案例中,房屋因地震而全毁,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卖方可以免除过户登记,但因为卖方已经先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买方就必须自行承担风险,不能再主张免除给付价金。

在买卖动产的部分,所有权的移转是以「交付」为移转方式,所以物品交付后,风险就应由买家承担,这点并无争议。但在不动产的部分,因为我国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可能会发生先行交付不动产给买家,然后再进行登记移转,或者已经完成所有权移转的登记,但不动产还没有交付的情况。

那么,我们应该以何为准呢?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民法第373条所谓的风险负担,除非契约另外有订定,否则从物品交付的那一天起就转移给买家,不论买家是否已经取得物品的所有权。至于「交付」(通常称为点交)是指将物品的占有权转移给他人;而「占有」则是指当事人能够实际控制物品。如果出售的房屋有租约,在更换租约后,由买家变成新的房东,买家因为对房屋有实际控制权,就会被视为占有人。

然而,前述的风险负担是以「交付」为基准,不论买卖的对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如此。因此,在不动产的买卖中,「产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的时间点是不同的。在产权转移登记(也就是过户)之后,虽然所有权人已经变成了买家,但在点交之前,但风险负担仍然由卖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