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上有槍」搭火車恫嚇旅客遭判刑 法官:雖沒槍但危害公安

潘姓男子去年5月30日在台铁瑞芳火车站上车,搭乘4216车次区间列车欲至罗东火车站,却在列车第4节车厢处,向车厢内十多名旅客大声咆哮,并恫吓大喊「我身上有枪」,造成车上乘客惊扰,警方虽未在他身上找到枪,法官认为,列车上恐吓行为已造成公安上的危险,依恐吓公众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罚金。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潘男(43岁)去年5月30日下午5时20分,在新北市台铁瑞芳火车站上车,搭乘台铁4216车次区间列车欲至罗东火车站,却在列车第4节车厢处,公然向车厢内的陈姓旅客及其他10几位旅客大声咆哮。

判决指出,潘男当时恫吓他身上有枪等语,造成现场旅客惊扰,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陈姓旅客报警,铁路警察局台北分局到场处理、搜证,但在他身上没有找到枪枝。

潘男向警方供称,案发当时有喝酒,喝醉了精神状况不太好,法官根据警方提供刑案现场相片,指他现场实际上虽未携带枪枝,但从现场乘客人数及状况等情节来看,潘男都能清楚描述,法官认为他犯案意识清楚,并无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况。

法官指出,潘男独犯刑法恐吓公众罪,潘男主观上对于加害生命、身体、财产的恐吓内容,恐吓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足以威胁公众安全,因公众为恐吓行为发生公安上的危险,构成恐吓公众罪。

潘男曾因酒驾的公共危险案,经宜兰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月确定,108年9月11日执行完毕,他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法官因此判决有期徒刑2月,易科罚金如以每天1千元折算,代价是共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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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男子搭乘4216车次区间列车,在车厢内对旅客大声咆哮,并恫吓大喊「我身上有枪」,造成车上乘客惊扰,法官依恐吓公众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记者游明煌/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