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监视人员及救生设备!22岁工人跌落鲤鱼潭溺毙 负责人遭判6月

▲22岁工人鲤鱼潭落水溺毙,雇主未在作业现场设置监视人员及救生设备,判刑6月。(图/家属提供)

记者刘人豪/苗栗报导一名住在彰化员林市22岁刘姓工人,2024年3月13日前往苗栗鲤鱼潭水库进行清淤泥作业时,疑不慎落水溺毙。苗栗地院认为,担任该工作场所负责人的林姓董事,未在作业现场设置监视人员及救生设备,导致刘男窒息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依过失致死罪判林姓董事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

回顾此案,2024年3月13日刘男与3名工人在鲤鱼潭水库中央作业,中午12时10分他因尿急想回码头上厕所,自驾小型动力艇回岸上,怎料过了许久都没见到人,因此同事于12时55分开始找人,却只寻获刘男驾驶的小艇和救生衣,立即报案求救。

刘男家属仍不放弃希望,在白沙屯妈祖进香期间的20日下午,带着刘男照片与衣服,泪求白沙妈帮忙,带祂回家,终于在失联的第16天早上,刘男遗体奇迹似的浮出出面,被现场人员打捞上岸。

▲搜救人员寻获遗体。(图/资料照)

法院认为,该营造公司与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签订「鲤鱼潭水库中游段抽泥清淤至大安溪放淤」委托服务契约书,于2024年3月28日,指挥工班主任带领刘男等3名员工,在鲤鱼潭水库中协力执行更换抽泥管垫片作业时,未在作业现场设置监视人员及救生设备,导致刘男在未领有动力小船驾驶执照及未穿着救生衣情况下,因不明原因落水,造成窒息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酌,林姓董事应于施工现场设置监视人员、救生设备,设置领有政府核发执照交通船,订定自动检查计划并确实实施自动检查,又林姓董事身为工作场所负责人,未落实工地现场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导致刘男死亡,依过失致死罪,处林姓董事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向公库支付10万元,及法治教育2场次,营造公司科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