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蔡宜芳不伦恋】通奸罪违宪?等大法官告诉你
▲近日传出张益赡、蔡宜芳不伦恋,到底通奸处罚的行为跟对象是谁?大法官将于3月31日针对通奸罪是否违宪进行宪法法庭辩论。(组合图/翻摄自张益赡脸书、记者徐斌慎摄)
近期,政坛或娱乐圈都有公众人物出轨的通奸事件闹上新闻版面,到底通奸处罚的行为跟对象是谁?国家有没有必要用刑法处罚通奸行为呢?对此,大法官将于3月31日针对通奸罪是否违宪的问题,开启宪法法庭为言词辩论,希望让这长久的争议获得解决。
而事实上,早在2002年的大法官释字第554号即做出通奸罪不违宪的解释,只是其中以婚姻伦常、各国国情不同等为正当化基础,恐已有所脱节,故大法官再次解释就有其必要。尤其在通奸罪存在下所此衍生的争议,恐不限于婚姻维持与否的纠纷而已。
刑法第239条「通奸、相奸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并不重,只是条文的「奸淫」如何解释,却一直成为问题。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前,对于「奸淫」的定义并无明文,而是由司法者来自行解释,实务就出现「所谓奸淫,仅限于婚姻关系之外,且指的是男对女的性器官接合行为」。因此,1999年前的强奸罪,不仅于男对男、女对女,甚至于夫妻之间,皆无适用之余地。若有某男强制对某女或某男的鸡奸行为,也不能适用强奸罪,而仅适用刑责较轻的强制猥亵罪。凡此解释,实让人无法理解,也才有1999年的修法,将强奸罪改成强制性交罪,并于刑法第10条第5项为定义,即无论性别,只要以性器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口腔、肛门等,皆属于性交的范畴。
只是在1999年修法时,竟忽略了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之修正,就使此条文的解释仍沿袭过往的惯例。故配偶就算进入房间内拍下男女两人脱光衣服的照片,但只要无法找到奸淫的证据,如床单或垃圾桶的卫生纸没有体液的迹证,就只能算是通奸未遂,则在此罪不罚未遂下,司法者恐也必须判决无罪,致很易被误解为是恐龙法官。尤其在同性婚姻合法后,若同性婚姻者与同性第三者为性交,但在奸淫仅限于男对女的接合下,就不可能成立通奸罪,致有违平等。
又为了捉奸,也常使取证过程处于合法、非法的灰色地带。因除了传统跟监,并冲入旅馆内拍照、取床单等行为,可能碰触刑法的红线外,随着科技发达,又出现于车辆装设GPS跟踪,是否触犯刑法第315条之1的窃录罪问题(参阅文章:吴景钦/GPS查案是否侵害隐私权?)。凡此结果,就可能使夫妻之间相互提告诉,而陷入诉讼的大乱斗。
问题还不止于此,因原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即对于共犯一人提告诉或撤回告诉及于他共犯的效力,所谓的告诉不可分原则,于此法条却排除通奸罪的适用。也就是说,配偶可以只对婚外者,即小三或小王提出告诉,这或许可说是为维持婚姻关系的设计,却形成一种不公平,致使此罪的天秤严重倾斜。
在大法官释字第554号解释里,强调国家为了维护婚姻制度,有必要制定相关规范来约束夫妻忠诚义务,致成为通奸罪合宪基础。只是如此的话语,既属虚无飘渺,更难于实现,而也因通奸罪的存在,反造成更多的法律纠纷与诉讼。若果如此,通奸罪真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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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