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狱政案】受刑人基本权是人权非特权

▲释字第756号解释强调矫治机关仅有在基于秩序维护的目的下,才能对受刑人基本权为限制,即便限制,也应采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图/pixabay)

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因于服刑期间,涉及送礼给狱方人员,致被以贪污行贿罪起诉,经台北地院审理后,于10月9日,判处二年二个月。关于此案的争点,即在于送礼与受刑人所受的对待,是否具有对价关系。而这其中的关键,恐又涉及受刑人于监狱中,如订阅报纸、批阅公文等,到底是特权、还是人权

于我国刑法,对于公务员受贿罪分为不违背职务与违背职务两种类型后者法定刑自然高过前者,甚至最高可判到无期徒刑。而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对于职务行为与收贿之间,还必须有对价关系,才足以成罪。

只是对价关系与否的判断,一直处于极为浮动的状态,司法实务向来采取,以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贿赂之种类、价额、赠与之时间等客观情形为审酌,且不可仅以交付之财物名义为赠与或政治献金,即谓与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但如此的基准属于一种综合性判断,实趋于模糊与不确定而等同无标准。

如以受刑人于年节期间,托人送礼给戒护人员为例,确实很容易落入行贿与受贿的刑罚范围。若所送之礼物并无特别贵重,仅是季节性蔬果或年节食品,且送与收的两方,也无任意以此当为贿赂之意思,能否称得上是有贪污对价,抑或仅属廉洁伦理的违反,恐就完全委之于司法者的内在意志。这也是为何于司法实务,不仅于相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甚至同一案件,也因于对价关系的认定差异,致出现因法官而异的判决结果。故于前述王令麟的案件,就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落入有罪、无罪间的循环诉讼

更值得关注的是,从此案也凸显出,目前台湾对于受刑人的人权保障似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虽然于2017年底,大法官所做出的释字第756号解释里,已经强调矫治机关仅有在基于秩序维护的目的下,才能对受刑人的基本权为限制,且即便限制,也应采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并限期两年内修法。故就订报来说,根本与监狱的秩序维护无关,若有限制,实有违大法官解释意旨。至于受刑人于休息时间,本就属其可自由运用,监狱显也不能要求受刑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惟因此号解释,仅针对《监狱行刑法》第66条,即有关受刑人的对外通讯限制,将之宣告违宪,故于迫在眉梢的修法期限即将到来,法务部到底是将《监狱行刑法》打掉重练,抑或仅是象征性的部分修改,实就令人感到狐疑。

长久以来,因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致认为受刑人不应享有与一般人同等的权利保障。也因此之故,对于受刑人的处遇,就处处充满限制,甚至于英商林克颖引渡案里,苏格兰法院不为引渡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台湾监狱人权的保障不足。而如此的处遇现况,不仅使监狱难发挥教化功能,也易成为贪渎的温床。故主事者恐应好好思考整体的监狱政改革,而非仅为交差了事的急就章修法,更必须体认,对受刑人的人道待遇,不是特权,而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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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