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狱政案】受刑人基本权是人权非特权
▲释字第756号解释强调矫治机关仅有在基于秩序维护的目的下,才能对受刑人的基本权为限制,即便限制,也应采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图/pixabay)
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因于服刑期间,涉及送礼给狱方人员,致被以贪污行贿罪起诉,经台北地院审理后,于10月9日,判处二年二个月。关于此案的争点,即在于送礼与受刑人所受的对待,是否具有对价关系。而这其中的关键,恐又涉及受刑人于监狱中,如订阅报纸、批阅公文等,到底是特权、还是人权?
于我国刑法,对于公务员受贿罪分为不违背职务与违背职务两种类型,后者的法定刑自然高过前者,甚至最高可判到无期徒刑。而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对于职务行为与收贿之间,还必须有对价关系,才足以成罪。
只是对价关系与否的判断,一直处于极为浮动的状态,司法实务向来采取,以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贿赂之种类、价额、赠与之时间等客观情形为审酌,且不可仅以交付之财物名义为赠与或政治献金,即谓与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但如此的基准属于一种综合性判断,实趋于模糊与不确定而等同无标准。
如以受刑人于年节期间,托人送礼给戒护人员为例,确实很容易落入行贿与受贿的刑罚范围。若所送之礼物并无特别贵重,仅是季节性的蔬果或年节食品,且送与收的两方,也无任意以此当为贿赂之意思,能否称得上是有贪污对价,抑或仅属廉洁伦理的违反,恐就完全委之于司法者的内在意志。这也是为何于司法实务,不仅于相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差异,甚至同一案件,也因于对价关系的认定差异,致出现因法官而异的判决结果。故于前述王令麟的案件,就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落入有罪、无罪间的循环诉讼。
更值得关注的是,从此案也凸显出,目前台湾对于受刑人的人权保障似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虽然于2017年底,大法官所做出的释字第756号解释里,已经强调矫治机关仅有在基于秩序维护的目的下,才能对受刑人的基本权为限制,且即便限制,也应采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并限期两年内修法。故就订报来说,根本与监狱的秩序维护无关,若有限制,实有违大法官解释意旨。至于受刑人于休息时间,本就属其可自由运用,监狱显也不能要求受刑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惟因此号解释,仅针对《监狱行刑法》第66条,即有关受刑人的对外通讯限制,将之宣告违宪,故于迫在眉梢的修法期限即将到来,法务部到底是将《监狱行刑法》打掉重练,抑或仅是象征性的部分修改,实就令人感到狐疑。
长久以来,因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致认为受刑人不应享有与一般人同等的权利保障。也因此之故,对于受刑人的处遇,就处处充满限制,甚至于英商林克颖引渡案里,苏格兰法院不为引渡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台湾监狱人权的保障不足。而如此的处遇现况,不仅使监狱难发挥教化功能,也易成为贪渎的温床。故主事者恐应好好思考整体的监狱政策改革,而非仅为交差了事的急就章修法,更必须体认,对受刑人的人道待遇,不是特权,而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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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