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定谳前遭羁押日数须扣抵1年 释字801号:违宪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说明大法官解释801号。(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定谳前之羁押日数,因算入执行期间内,故若遇到刑期抵扣时,须依法扣除1年。杀人犯许弘纬遭判无期徒刑定谳后,获准假释,但因这条规定,让他必须多关1年,他不服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后,做出释字801号解释,宣告相关规定因抵触平等原则违宪,即日起失效。

2001年间,当时年仅25岁的许男间,因在早餐店与钟姓男子发生纠纷,最后返回住处取出水果刀,杀害对方,2003年间最高法院采信高院一审见解,将他判处无期徒刑定谳,他在当年12月9日入监服刑,年纪也才27岁。

而依照刑法2005年间修订的规定,第77条第3项规定:「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1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前项已执行之期间内。」另外无期徒刑在执行25年后可以声请假释,但许男因本条规定,让他原本定谳前羁押985日,还必须扣除1年(365日),才能声请假释,也就是还要多关1年才能假释。他认为这侵害他的权益,打起官司败诉确定后,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于5日做出释字801号解释,认为这条规定「有关裁判确定前未逾1年之羁押日数不算入无期徒刑假释之已执行期间内部分,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在解释理由中指出,虽然有期徒刑定谳与无期徒刑定谳,对于羁押日数折抵方式的计算有所不同,乃因2者制度规范目的均有不同,而出现合理之差别待遇。但定谳前的羁押,「对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及实际上之不利影响,则无不同,而无必须差别评价之必要。」因此大法官认为相关规定违反平等原则,宣告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