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8闯桃园机场禁航区! 2男判无罪
▲桃园机场。(图/桃机公司提供)
文/中央社
台中市连姓男子去年6至7月多次与黄姓男子到桃机禁航区周边操作无人机,依民航法及刑法起诉,但桃园地院认为无证据足证「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均判无罪。
台中市62岁连姓、35岁黄姓男子涉嫌在桃园国际机场、松山机场附近操作无人机,违规飞行禁航区10余次,甚至导致桃机跑道暂停起降。根据桃园地检署先前起诉指出,2人明知机场四周是禁止及限制无人机活动范围,却在没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请核准情况下,操作无人机进入桃机周遭管制红区范围,危害飞航安全。
警方在去年7月25日上午接获无人机防制系统通报无人机违规于桃园机场禁航区飞行,同日上午11时54分许,在桃园市芦竹区拦停2人车辆,民众也在芦竹区三民路2段拾获无人机交付警方,因此认为2人涉犯民用航空法的危害飞航安全、刑法危害飞航安全罪。
桃园地方法院审理时,连男与黄男2人坦承客观事实经过,但否认有危害飞航安全犯行。连男辩称「我操作无人机只是觉得风景漂亮,想要空拍影像,有时讯号很差回传画面不稳定,失控飞入限航区或禁航区」;黄男则说「连男要操作无人机进行空拍作业,我开车载他到现场后就坐在车内等,不知他操作无人机的飞行范围」。
被告律师则以民航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所称的「其他方法」,其构成要件应达「强暴、胁迫程度」,主张连男只是基于替建商拍摄广告目的而操作无人机,主观上不存在以强暴、胁迫方式影响飞航安全及机场安宁之故意,无从以危害飞航安全罪相绳,而黄男自然不成立为共犯。
桃园国际机场公司人员证称,无人机侦防系统侦测到无人机在桃园机场四周活动共8次,违反民航法规定,影响飞航安全最严重事件在去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事件造成机场跑道暂停起降,机场公司因此发布新闻,严重的话无人机有与航空器碰撞之虞,可能导致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
法官认为,连男操作无人机虽已危害飞航安全,但民航法已针对此类行为课以行政罚锾,连男操作无人机,而有进入禁航区、限航区超过高度等情形,虽有危害飞航安全,但无证据足证2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不符合民航法危害飞航安全构成要件,仅属同法行政处罚范畴,因此谕知无罪,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