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開庭言詞辯論
「卡神」杨蕙如被控利用网路PTT论坛侮辱外交部驻大阪办事处,被依刑法140条侮辱公务员罪判刑5月确定。杨女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上午召开言词辩论庭,邀请声请人及关系机关到庭。
刑法第140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
民国107年9月台风燕子侵袭日本,大阪办事处因网路疯传未提供台湾人妥善协助而饱受抨击,杨蕙如提供网路供友人蔡福明上网登入PTT论坛,发表主题「(爆卦)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关资讯」文章。杨女再透过LINE群组,指示群组成员将文章推波助澜,从网路迅速扩散。
台北地检署于108年12月2日依侮辱公署等罪起诉杨蕙如、蔡福明。台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署罪判杨、蔡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台湾高等法院考量侮辱公署罪已废除,改依侮辱公务员罪判刑2人各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确定。
杨蕙如认为,刑法第140条规定限制人民受宪法第11条保障的高价值政治性言论自由,沦为箝制人民表达意见自由的工具,与法律明确性原则相悖,亦欠缺急迫且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受理杨女案件后,与其他声请案件并案,今天上午进行言词辩论,邀请声请人诉讼代理人、关系机关法务部及专家学者到庭陈述。
宪法法庭日前公告本案争点,包括现行刑法第140条规定前段侮辱公务员及后段侮辱职务之规定,是否侵害宪法第11条保障之言论自由;规定所欲保护之法益为何,如果是为了保护国家法益,请说明侮辱公务员本人或其职务之言语,将如何妨害公务执行及侵害国家法益。
另外,相关规定是否合于法律明确性原则,「侮辱」一词是否明确;规定前段的「公务员」范围为何,如为刑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是否应予以限缩;规定后段的「依法行使之职务」应如何界定,其与111年修法时经删除之「侮辱公署罪」之差异为何。
杨蕙如被控利用网路PTT论坛侮辱外交部驻大阪办事处,被依刑法140条侮辱公务员罪判刑5月确定,杨女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上午召开言词辩论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