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统雄专栏》诽谤、言论自由、周玉蔻

媒体人周玉蔻欲从桃园国际机场出境时,因已被相关单位限制出境,遭航空公司拒发机票,随后由国境事务大队依程序开立禁止出境的处分书。(报系资料照)

周玉蔻爆「张淑娟、蒋孝严滚床单案」被地院判为假消息,处有期徒刑1年6月,须坐牢,可上诉。制播此假消息的民视,也在另案一审被判罚40万元。是我国司法对诽谤罪之「公益V.S.私德」「公共人物V.S.一般私人」由理论形成实践的陡转点。

坊间评论没有注意到的是:判决书揭示周玉蔻同时触犯《加重诽谤罪》及《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决理由偏重前者,然而判决结论仅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处刑。给了我们2个启示:

第一、 为《释字第509号》创造之「主观确信」说,建立合理范围。

第二、 为「检察官与媒体联合不当行为」之犯罪法源,预指方向。

我国过去诽谤罪的判决,多数与美国背道而驰,本案则转向现代国家的法律准则,唯仍有异同,值得观察。

作者对本案有个人高度肯定,但「怀疑论者」可能仍然存在以下疑惑:

本案有可能只是一连串为赖清德解决「内忧外患」的司法大动作之一吗?还是未来会一视同仁?吴静怡、徐国勇现在称柯文哲为「上亿夫」。未来真相如何?也将可回应这项疑问。

我们积40年的观察,基层法院尚重视事实与正义,是我国得以成为「宪政初步」,司法平均得分还可以有51~52分的主要原因。愈上级法院愈倾向关系与利益,以刚卸任的宪法法院为例,更可以漠视公投民意,发夹弯式服侍权贵政客,达到完全无耻的境界!本案上诉审,才将是重点。(请参见本专栏《北检进步到52分,名人和小民果然不同》)

另外,周玉蔻如何由「反蔡先锋」变成「拥蔡主将」?更与多个党国媒体共同成为「假消息不坏金刚」?在蔡下台后,周玉蔻倒了、民视也被罚了,值得另题观察。

《中华民国刑法》第310条:「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若「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为加重诽谤罪。而「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已经明定「指摘或传述」不仅必须要为事实,且必须事涉「公益」,不能只是「私德」。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法律界早已熟知,且社会大众也已听闻,诽谤罪应有「公共人物或一般私人」之不同,公共人物受人民供养,或汲取公共资源而得利,故不得回避任何检验与质疑。

此观念源于1964年美国「纽约时报V.S.沙利文案」的判例,判准为对公共人物的名誉侵害必须具备「真实恶意」才属诽谤,亦即有条件的保护。而对一般私人的名誉侵害,则为无条件的保护。

但我自约三十年前起担任法扶义工以来,所看到的诽谤诉讼,绝大部分都是公共人物胜诉媒体,而一般私人几乎全部败诉。一般私人行为鲜少与公益连结,多是私德名誉受损,即使经由其他诉讼证明所为清白,许多无关的个人隐私已被摊开霸凌、甚至连累家人与服务机构,惨遭巨大的冤枉与伤痛,但对上大媒体一定败诉。

台湾过去的诽谤诉讼「实务」,常与立法旨意与现代法学思想背道而驰,其原因至少有二。

第一个就是大法官会议(现在称宪法法庭)《释字第509号》创造之「主观确信」,亦即媒体「相信有,就可以散布于众」。而到底什么是「确信」,始终没有定义。

第二个则是法扶界大老K律师的长期观察所得,判案者存在拉拢大媒体的心理。甚至还有不少「演技派」法官,会在庭上骂媒体代表人,并对一般私人的受害者深表同情。但判决一出来,却是与庭上「氛围」相反的《释字第509号》,甚至加一句:「为更高的新闻自由,个人的权益不得不退让」。

可能基于司法文化与伦理,这次周玉蔻案判决在行文意涵中,以微言大义的策略,展现了几项重大启示,其一为《释字第509号》创造之「主观确信」,建立合理范围,即不得为「听说」,仅称听证人戴芝蕙说,不构成「合理查证」,况且戴芝蕙否认有此说。当前国际法律的判准,是物证重于人证,晶华酒店并没有订房记录,既然无房,更不可能「滚床单」了。合理查证,应有物证。

其二为「检察官与媒体联合不当行为」之犯罪法源,预指方向。判决内容偏重诽谤罪,但判决结论仅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很有深意,因为加重诽谤罪也可以判到2年徒刑,并非只为刑期考量。而是为诽谤「散布于众」的内容,作更现代化的补强。裁判书上说:「所示张淑娟姓名、婚姻、职业、社会活动及照片等个人资料」,即散布「非法利用之个资」即已构成犯罪行为。

「政商法媒裙」利益集团是个客观存在事实,作者深入研究过的「北检L女检伪造笔录案」就是个明确例证,在「柯建铭关说集团」与「打击司法改革」中担任急先锋的L女检,也与勒索集团配合,伪造没有犯罪时间地点,也没有犯罪事实,只有勒索集团者的推测,再伪造被告自白认罪,将无辜者起诉。勒索集团向无辜者要求巨额和解金,否则就送配合的媒体「散布于众,指摘传述」。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认了,并留下「宁可被勒索,绝不上法院」的名言。

另一位公司的主管不愿屈服,结果被恶整了10年,虽然最后获得清白,此谣言已使他丧失了公司并购的机会,身心受创的损失更大。但后续的媒体诽谤案中,媒体却以不实报导来自L检察官,抗辩成功。周玉蔻案启示,由于起诉书上不会有当事人「职业、社会活动及照片等个人资料」,媒体未来若自己添加个人资讯,也会成为犯罪证据。(请参见本专栏《司法冤假错,革命不可、维新不易》)

其三,判决虽然没有直接讨论「公共人物V.S.一般私人」,但指出:「周玉蔻为知名新闻工作者,并系政论性节目颇具声望之主持人、评论员,得以表征反映社会百态意见,对于时事评论针砭均得以带动社会舆论。」当前不少记者已经变身成网红,自己是公共人物。周玉蔻被判有期徒刑1年6月,不可谓不重,故本判决也因应社会变迁而产生的「公共人物诽谤一般私人」,有考量身分差异的表达。

本案如果能够形成法院共同判例,对普通人民的名誉权将有具体的保障。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张淑娟有前中华民国小姐的光环,我们期望相同的法律见解,未来同样适用于普通A女,甚至有过性工作的女性。

本案与美国的诽谤案过程与结果仍有许多不同,可另文比较参酌。比较大的是,美国多数州诽谤案仅为「民事」,不是「刑事」。加害人可以不必坐牢,但有相称的损害赔偿、乃至惩罚性赔偿,可达百万、甚至千万美元以上。

赖清德上任后,连续发起大刑事案件。为何是赖清德发起?最明显的就是「英系大阿哥」郑文灿涉贪案。这个案子7年前就已侦办,却不了了之。民进党最喜欢讲「时空变换」,换的只有1个:蔡英文换成赖清德。

赖清德在陈水扁贪腐案侦办过程中,不断大声疾呼「不可押人取供」,当时他没有政权,仍不吝关注。现在柯文哲被连押2次了,赖清德却立场发夹弯,变成「踮踮」,他现在有政权了,反而不作任何保障人权的宣示。这个也是一种发起明示。

怀疑论者无法不联想:司法是在为赖清德解决「内忧外患」吗?还是未来扫荡弊案一视同仁?

吴静怡、徐国勇现在称柯文哲为「上亿夫」,还有「8大金库密帐」,情节巨细靡遗,其来源理应只有检调。未来真相如何?也将与「周玉蔻案」有判准的连通关系。

我们一贯呼吁,如果柯文哲有拿钱,或表示要拿钱,则有罪当罚!如果是事实,就没有诽谤的问题。即使柯文哲只拿1块钱,「上亿夫」是基于事实的褒贬譬喻评论,完全属于言论自由保护范围。

如果确实存在「8大金库」,但柯文哲并没有据为己有,因为柯文哲是公共人物,不能逃避检验,也没有诽谤问题。

如果根本没有「8大金库密帐」,则「上亿夫」没有事实依据,是否为诽谤,或许就要等待看「真实恶意」的定义了。

另一个极端是,如果检方最后的起诉和吴静怡、徐国勇的爆料一模一样,是偶然巧合的机率有多大?还是指向违反侦查不公开,有泄密的嫌疑?上次泄密疑案,北检还把记者传来问一下,再发布「查无实据」。此后连连发生,这个仪式也免了。

社会是复杂的,事件是多角度的,我们必须多元观察。最后我们必须提醒,即使赖清德是在解决「内忧外患」,只要没有强迫「冤假错」,仍然有部分是对人民有利的。

譬如劳动部公务员轻生案,部长何佩珊原始定位为「目的良善」,突然发夹弯,变成正视职场霸凌案,且再扩展到劳动部滥用公款弊案。虽然舆论多认为这是在处理「菊系」,但如无此揭露,人民无法得知原来「英系」与「菊系」相互掩护下的藏污纳垢,无法发现劳动部中权力与金钱的腐败。

历经蔡英文8年统治,与俄乌战争2年的焦虑,我发现「反主流意识型态群」中发生「反蔡→反战→反民主」的暗流,而且愈来愈汹涌。这是「只能二元认识者」的自然现象,甚至包括高学历、高社经地位的人。(请参见本专栏《反美、挺俄─深蓝的螺旋反向焦虑》)

我们不能因为不满意赖清德,而赖清德又当选,我们就怀疑起民主。赖清德在扫除派系时,同时能够也扫除弊案,原因就是民主两大基石之一的「民约论」,也就是任期制,因为有任期制才能避免「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定律。试想如果是陈水扁、蔡英文永远执政,何其可怕!若马英九永远执政,也有很多人不能接受吧!

如何既扫除弊案,又避免藉势而强迫「冤假错」,就是民主另一基石:三权分立,司法更要争取独立。周玉蔻案同时也处罚了民视,证明司法可以独立。唯仍有多家党国媒体常业性制造假消息,而上级法院的权力与名利诱惑更大,国家仍有许多待改革与努力的空间。

在民主制度中,人民应求法治而非人治,应选择司机而非追随主人,必须建立起「竞合」的文化素养,尊重竞争的结果而以求同存异的方式合作。

(作者为台湾民调创始人、法扶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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