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3女子遭男人下药强奸 一人正处生理期

(原标题:无锡3女子遭男人下药强奸 一人正处生理期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广明,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电维修,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曾因谎报案情,于2015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明,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广明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2月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形态有异议,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广明及其辩护人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广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乘隙给多名女性被害人饮品中倒入其在淘宝网购买的致人昏睡的药水,欲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实施强奸而未得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任广明于2016年10月5日上午,以去无锡火车站为由租乘被害人简某(女,1976年10月生)的车辆。车辆行至G2京沪高速公路璜塘出口附近时,被告人任广明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简某饮用豆浆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豆浆后不久即意识模糊,遂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后失去意识,被告人任广明因客观环境限制而未能继续实施强奸,又因药效不明而将被害人简某送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1月4日晚,又以去张家港吃晚饭要喝酒为由雇被害人简某为其代驾。当晚在从张家港市回江阴市华士镇途中,被告人任广明又乘隙将上述药水放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奶茶后不久即昏睡,被告人任广明试探后认为被害人简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识,未敢继续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简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李某(女,1995年4月生)的饮品中,被害人李某喝下该饮品后意识模糊,被告人任广明趁机将李某带至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旅社207房间内欲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李某来例假未能得逞。

4.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4月24日晚上,在江阴市新桥镇缪斯酒吧环球包厢内,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周某(女,1989年3月生)饮用的啤酒中,被害人周某因喝下掺有药水的啤酒后察觉有异,遂在失去意识前打电话通知酒吧经理黄某前来,被告人任广明因此未能得逞。

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广明违背妇女意志,以药物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同时认定被告人任广明系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1、2、3笔系本人主动放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任广明的辩护人罗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第1、3笔系犯罪中止。被告人任广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积极补偿被害人,并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任广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广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乘隙给多名女性被害人的饮品中倒入其在淘宝网购买的致人昏睡的药水,欲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实施强奸而未得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任广明于2016年10月5日上午,以去无锡火车站为由租乘被害人简某(女,1976年10月生)的车辆。车辆行至G2京沪高速公路璜塘出口附近时,被告人任广明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豆浆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豆浆后不久即意识模糊,遂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后失去意识,被告人任广明因客观环境限制而未能继续实施强奸,又因药效不明而将被害人简某送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1月4日晚上,又以去张家港吃晚饭要喝酒为由雇被害人简某为其代驾。当晚在从张家港市回江阴市华士镇途中,被告人任广明又乘隙将上述药水放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奶茶后不久即昏睡,被告人任广明试探后认为被害人简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识,未敢继续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简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李某(女,1995年4月生)的饮品中,被害人李某喝下该饮品后意识模糊,被告人任广明趁机将李某带至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旅社207房间内欲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李某来月经未能得逞。

4.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4月24日晚上,在江阴市新桥镇缪斯酒吧环球包厢内,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周某(女,1989年3月生)饮用的啤酒中,被害人周某因喝下掺有药水的啤酒后察觉有异,遂在失去意识前打电话通知酒吧经理黄某前来,被告人任广明因此未能得逞。

被告人任广明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任广明的亲属自愿代为补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任广明自2016年以来先后多次在淘宝网店购买迷奸药的记录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的情况

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江阴市华士镇俭益新村62号及苏B×××××面包车进行搜查并拍摄照片的情况。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周某、简某的病历资料及被告人通过微信转账给简某的情况。

4.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证明被告人任广明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登记住宿的情况。

5.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亲属的补偿款并表示谅解的情况。

6、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邱某利用任广明下药诈骗任广明被刑事立案的事实。

7.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24日19时许,其在缪斯酒吧上班,到了20时许,有一个绰号叫小胖的客人到环球包厢唱歌,找到周某陪酒,到了22时许,其进入环球包厢后看到周某和小胖两个人在,周某侧身躺在沙发上,看上去不太对劲,小胖说“你们公司的酒是假酒味道不对,你自己尝一下”,其拿起周某的酒杯尝了一口,发现味道不对。其问周某怎么回事,周某说她难受,全身发烫,人没力气。黄经理过来以后,小胖对黄经理说酒是假酒,要报警,黄经理先去看周某,发现周某已经不省人事,后来黄经理报警,120将周某送到张家港人民医院的事实经过。

8.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24日晚上9点多,其接到周某电话让其到环球包厢喝点酒,其在包厢看到任广明和三妹周某,周某说头疼,任广明也说头疼,还说酒有问题。其否认是假酒,任广明给其一瓶开瓶的雪花啤酒,其喝了感觉没有异常,周某说“你喝下我的酒”,其喝了周某酒杯中剩下的小半杯酒,也未觉得异常。任广明坚称系假酒,其提出换一箱酒给他后离开了包厢,离开的时候,周某已经昏昏沉沉了。没过一会,店里员工就告诉其周某已经不省人事。其又去包厢,任广明就说酒有问题,要报警、叫救护车。周某直到120车子过来一直没有醒。之后警察到现场提取了垃圾桶和杯子里的酒。当时大家就怀疑这个应该是任广明下药了,第二天其打电话给任广明让其到酒店来把事情说清楚,赔偿一下损失,任广明没有承认也没否认,只说赔偿的事情回头再说,后周某问其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其跟周某说让任广明赔偿个七八千块钱就差不多了,后来双方赔偿没谈成的事实经过。

9.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13日15时许,一名矮胖男子带了一名瘦瘦的女子到新桥旅社来开房,女子看上去20岁左右,有点不对劲,走路摇摇晃晃的,站都站不稳。其就问男子怎么回事,男子说“她太累了”,其以为女子喝酒了,但没有闻到女子身上有酒味。男子给了他本人的身份证开了207房间,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男子就带着女子下楼退房,女子还是站不稳。第二天去打扫时发现床单中间位置有巴掌大小的血迹的事实经过。

10.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24日周某被送过来的时候嘴里有酒味,看上去是醉酒,整个人看上去有气无力,昏昏沉沉,抽血化验血液中没有异常,后来给周某挂了常规的解酒药品,病人醒了之后就离开的,当时听到陪同的女子说周某平时酒量很好,那天就喝了二三瓶啤酒就那样了的事实经过。

11.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0月5日上午6点多,其接到朋友卞某电话,说“简某出事情了,她人发晕在医院”,其就开车接了卞某和曹某一起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去的。到了医院,其发现简某躺在急诊室的病床上在挂水,怎么也喊不醒。有个胖胖的人陪在身边,后来其听简某说那人叫任广明,任广明说“她人发晕,被我一把方向抓过来,一脚刹车踩住了,不然今天出大事了,可能是车子不好”,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简某醒了,但是迷迷糊糊的,喊了她也没有反应。到了中午11点30分许,简某出院,虽然清醒了一点,但还是一副痴呆的样子,吃午饭时简某也吃的,一句话没有,但像呆了一样的事实经过。

12.证人卞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0月5日早上6点多钟,其和顾某、简某丈夫一起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去看望简某,简某像昏迷的样子,叫了她也没有反应,挂了一个多小时盐水后才醒但是还是站不起来,中午出院,简某还是迷迷糊糊的。开车回到长寿一起吃饭,简某也吃的,但还是一句话没有的事实经过。

13.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0月5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其接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一男子的电话说简某在医院要其赶紧过去,后又接到简某电话,声音虚弱。其和卞某坐顾某的车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后,看到妻子简某在挂水,人已经昏迷不醒了,喊了能睁眼又马上闭上。任广明当时也在。简某去厕所也是两个人扶的,11点多钟出院,她还是迷迷糊糊的,一直睡到6日下午才完全清醒,但还是头晕。简某说当天早上喝了一杯豆浆。2017年1月初的一天17时许,简某接到任广明电话送他去张家港,到了凌晨,简某才回家,其发现她摇摇晃晃,神志不清,问她怎么回来的她说头晕什么都不记得了。其怀疑是任广明给妻子下了药,但没有证据,其也没有多说。过了三四天听简某说任广明微信上转了500元钱给她的事实经过。

14.证人邱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24日晚,其接到任广明的电话,说“三妹(即周某)在缪斯酒吧喝多了,我已经报警了,你过来看一下”,其到达缪斯酒吧后看到民警在问任广明,其过去问任广明什么情况,任广明说“我就有点头晕,三妹已经去张家港医院了”,后民警将任广明带走,其到了张家港医院后,看到三妹在挂水,神志不清,其就知道是任广明给她喝了弥漫之夜药水之后的样子。其他人应该心里也有数,不久任广明也到了医院,其感觉任广明是在装醉,其便先行离开。4月25日早上5点左右,其听说三妹已出院,到三妹家看到她浑身无力地躺在床上,她说:“你也知道,我平时能喝多少酒,昨天才喝了两瓶啤酒就这样了,到底什么情况,大家心里有数。”其就跟三妹说让任广明赔偿点钱,三妹答应的。其居间就赔偿的事调和了几次,其也想从中骗点钱。其问任广明到底有没有下药,任广明承认下药的。后来其从任广明处骗到了19000元的事情经过。

15.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在江阴市新桥镇缪斯酒吧当服务员,平时也负责帮客人订包厢和推销酒。2017年4月24日晚其帮任广明订了名叫环球的包厢。任广明大概晚上8点40分到的,其陪任广明喝了三杯啤酒,接着去旁边的包厢内敬酒,其离开的时候杯子是空的。后回到该包厢后发现杯子里倒好了啤酒,其喝了一口感觉味道有点苦、有点涩,任广明非要其喝完,其喝了一大半,过了十几分钟,其感觉整个人浑身发热有气无力,有点怀疑被任广明下了药,就打电话给经理黄某,因为当着任广明的面不好说,就谎称客人要求经理过来喝酒,其躺在沙发上一会儿就失去了知觉。再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家里,同事告诉其被救护车送去了张家港人民医院,其什么都不记得的事实经过。

16.被害人简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10月5日早上6点多,其开车到华士接老客户任广明去无锡火车站,任广明给了其一杯已经插好吸管的豆浆,其边开车边将豆浆喝完了,上高速开了10公里左右的样子,其忽然感觉到很困,擦了风油精也没效果,而且没有多久其感觉车子轮胎好像没气了,其便靠边停车,下车检查了一下车胎,后告诉任广明自己很困,任广明让其坐副驾驶,由他开车,其拉开副驾驶门之后感觉眼前一黑,之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在无锡第二人民医院,以为是自己身体出了问题。又过了一段时间,2017年1月6日前几天,任广明打其电话说要出去喝酒,让其帮他开车把他送到塘桥,到了那天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任广明就开着他自己的车来接其,当时任广明带了三杯奶茶,到了张家港塘桥,任广明下车一会儿就回到车上说他没有找到人,可以开车回去了,当时他还是坐在正驾驶的位置上,回去的路上他说奶茶凉了,让其赶紧喝,其喝了奶茶后就靠在副驾驶上闭着眼睛,过一会就睡着了,快到家的时候就醒了,当时自己稍微有一点迷糊,不过意识还是清醒的。1月6日,其问任广明要代驾的费用,在微信上发了“你自己做了什么你不清楚”,任广明就微信转了500元给我,比正常的代驾费多。后来家里人提醒其说当天晚上其跟平时有点不一样,让其当心这个任广明,当时有点怀疑任广明给其喝的东西有问题,但其女儿也喝了奶茶没问题,其就没有多想的事实经过。

1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7年2月份,其跟任广明认识后在上海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回华士后任广明让其当他女朋友、要发生性关系,其都没有同意。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任广明到其暂住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二村13幢138号楼下接其,见面后任广明拿出二杯果汁,说天气挺热的,喝杯果汁,是一个塑料杯,里面是红色液体。当时吸管已经插好了,其喝了一口,感觉很苦,问他这个果汁为什么这么苦,他说是梨和草莓兑的果汁,本来就是苦的,喝了降火的。其没有多问就把果汁喝完了。过了半小时左右,其感觉昏昏沉沉,想睡觉。任广明让其在车上睡一会儿,其醒过来发现在自己暂住地的房间里,一看时间已经是第二天早上,其回想了一下前一天的情况,依稀记得有一个男的带其去开房间,还记得其到了房间之后来了月经,好像还把血弄到了床上,记不清楚是被子上还是床单上。印象中被那名男子扶着下楼,下楼的时候还撞到腿,其当时有点搞不清楚这是做梦还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后来洗澡时发现左小腿和大腿上有淤青,其才确信印象中的事情是真实发生的,记忆中带其开房的应该就是任广明,其觉得是任广明下了药,但任广明不承认的事实经过。

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机关对缪斯酒吧的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

1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等涉案人员相互辨认以及被告人任广明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

20.新桥旅馆店内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任广明开房、退房的经过情况。

21.被告人任广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7月份,因和女友分手,家里人嫌弃其单身找不到女友,就回到华士,看到朋友在淘宝上买迷奸药,也想买这药找个女人试试,如果有昏睡失忆的效果就可以迷奸女人不被发现。其就在电器维修店里用手机上淘宝问店家买了一瓶名字叫丘比特弥漫之夜的迷奸药,其想试试药效,就打电话给相熟的黑车女司机,让她将其送到无锡火车站,其在和平街上的一家卖早点的店买了两杯纸杯豆浆,给了一杯女司机,另一杯自己喝。等车上了高速后,女司机将喝了一半的豆浆杯子放在主副驾驶中间的杯架上,其拿出放在挎包内的迷奸药,趁女司机不注意,倒了一点到她喝的豆浆的纸杯里面。开了一段路,女司机把剩下的加了迷奸药的豆浆喝完了。过了一会儿,女司机就说“我有点头晕,你有没有风油精,给我滴一下”,滴了后她感觉好了一些,但过了一会儿,她又说晕,其知道药效上来了,差点出事情,其有点怕了,赶紧把方向盘打过来,就让她把车子停在应急车道上休息。女司机将车子停好之后,没一会儿就睡着了。其试图拍女司机的脸,但没有醒。其想趁她睡着把她强奸了,但是想起女司机对其还算挺好的,下不了手,在心里挣扎了很长时间,最终使劲扇了女司机一记耳光把她扇醒,她醒过来后,由其开车下了高速,其报警将女司机送到医院挂水。过了十多天,其又想迷奸女人。因为原来的药凝固了,其又买了一瓶,到货的第二天晚上,其让女司机开车送其去张家港,为了下药方便买了两杯奶茶,谁买的记不清了。回去的途中女司机的奶茶放在主副驾驶的茶杯座上,其趁她不注意,就将放在挎包内的迷奸药拿出来从吸管那里滴了几滴进去。她在开车的时候喝了下药的奶茶。没多久,她就晕了,其让她靠边停车,之后车子就停在路边,其看到她靠着座椅睡着了,其想强奸她,其叫了她一声,她嗯了一下,其觉得她是清醒的,就没敢强奸她。过了两分钟,其又想强奸她,就又叫了她一声,她又嗯了一下,我觉得她还是清醒的,所以也没有敢强奸她,怕她清醒后报警。其等了半小时左右,始终没敢强奸她,最后其开车往回走,过了十几分钟,她清醒了。后来女司机向其要车费,说“你自己做的事你自己知道”,其以为下药被发现了,怕她报警就转了500元车费给她。2017年4月13日中午,其在华士镇人民路上给李某买了一杯果汁,李某觉得有点苦就没喝。后与李某一起去张家港朋友家吃饭,吃饭时其想给李某下迷奸药跟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让李某去车上帮其拿充电器把她支开,其将迷奸药放了一点到李某喝的啤酒里,李某喝了啤酒。在回新桥的路上,李某昏昏沉沉,其带着李某去开了房间,李某走路都走不稳,在房间准备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发现李某来例假,其就将李某送回了家。2017年4月24日,其带着先前剩下的迷奸药来到周某工作的新桥缪斯酒吧,到了环球包厢,其让周某过来陪洒,周某倒了一扎壶啤酒,其趁周某不注意将迷奸药倒了一小瓶到扎壶里,周某喝了一杯啤酒,其为了不让周某怀疑,自己也喝了一点啤酒,但喝得不多,周某说酒苦,叫来了经理,经理喝了发现味道不对,就说啤酒算他的,再送一瓶洋酒作为补偿。后来周某困了要睡觉,就躺在沙发上睡着了,经理过来了没能发生性关系,后其又拍拍周某还是不醒,其问经理要不要打110报警,经理说没事的,睡会儿就好。其知道酒里面下了药了,怕出事,就打了110报警的事实经过。

2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任广明的归案情况。

23.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任广明所下迷奸药成份未能确定的情况。

24.被告人任广明的户籍资料及劣迹资料,证明被告人任广明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广明违背妇女意志,以投放药物等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广明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部分被害人作出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广明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任广明及其辩护人罗明分别提出起诉指控的第1、2、3笔系犯罪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广明未能将犯罪行为完成的原因分别是第1笔“简某吃了放迷奸药的豆浆以后昏昏沉沉的,差点出事情,我就有点怕了”;第2笔是因为“好像有知觉、觉得她是清醒的,怕她清醒后报警”;第3笔是因为发现“来例假”了,均是客观条件不具备强奸行为的继续,因客观原因导致犯罪行为被迫中断,而非被告人主观积极放弃,虽被告人任广明也考虑简某对其好不好意思下手,但客观障碍出于主导地位,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上述3笔均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任广明及辩护人罗明关于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任广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次数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罗明提出对被告人任广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罗明提出的被告人任广明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广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