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 主体结构验收前不得超50%

观点网讯:12月1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通知提到,重点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住宅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项目均价小于2万元/平方米的:38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毛坯)、55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项目均价大于等于2万元/平方米的:项目均价的20%乘以建筑面积(毛坯)、项目均价的30%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

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建筑工艺升级等实际情况适度提高重点监管额度,提高额度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商业、办公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确定。

另外,监管银行可与开发企业确定在销售现场集中收款的期限,集中收款结束后要继续保持营业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等交存途径畅通,监管银行收款时需查验预售资金交存单,确保预售资金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收款职责,严禁开发企业代收预售资金(含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对出现违规收取的,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清分。

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申请置换与保函金额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预售资金拨付使用方面,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外墙装饰完成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内外装饰装修(含外墙装饰)完成前,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完成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1%的重点监管资金。

7层以上(不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