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肾男不工作!吃喝嫖赌讨呒钱 呛杀全家还要儿养他
阿华不满父亲长期家暴,还不工作照顾家庭,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获准(图shutterstock达志)
台南一名男子阿国(化名),婚后育有一子阿华(化名),阿国在阿华未满周岁时,就罹患多囊性肾脏病,需每周3天做永久性的血液透析,不料,阿国因为罹病就不愿工作,因此从未协助养家,家庭支出全由阿华母亲负担。
阿华不满,父亲除领了取残障津贴外,并无任何经济上的收入,还对母亲及自己有家暴行为,此外,阿国为了吃喝嫖赌,长期在外欠债惹事生非,回家要不到钱,便拿菜刀等利器,扬言杀害全家及阿华母亲娘家,如此情形已长达20几年。
阿华气愤地表示,父亲对他的身心发展严重伤害,让他自幼毫无安全感,不仅无正当理由就未尽扶养义务,长期对对自己及母亲家暴,认为父亲声请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请求法官准予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与阿华的母亲,在2006年10月26日已离婚。阿华母亲作证时向法官表示:「我们结婚后阿国都经常外出,偶尔要钱才会回来要钱。」、「他工作都是做个三天五天都没做,期间也换过几家公司,后面就完全没有工作了。」
阿华母亲还说,「阿国几乎没有工作,没什么收入。他好像送过便当,大约都是这种短期、临时性的,收入都是几天,他也不会拿给我,他都跟我拿钱,怎么会拿钱给我。」、「据我所知他没有在工作,又喜欢赌博,他回来就是要钱,他做什么也没有告诉我。」
法官认,阿华主张其未成年时,阿国长期未尽为人父亲,应尽的扶养义务为事实。法官审酌,阿国是阿华的父亲,在阿华成年以前,依法本负扶养义务,但阿国自阿华年幼时,未曾尽任何扶养声请人之义务,有违身为人父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
法官认为,如强令阿华负担长期感情疏离之父亲扶养义务,显失公平。阿华主张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免除其对阿国之扶养义务,实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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