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苑高中性骚不当管教 监察院通过纠正
监察院。(资料照片)
台中市西苑高中陈姓教师性骚扰及不当管教学生,学者专家组成之「调查小组」认定属实,且「学生身心受创,已难弥补所害」,然该校教评会与考核会未基于调查报告认定之事实妥予审议。又该生公开受罚长达一年,西苑高中校长及老师未能及早中止,未积极维护学生受教权益,显有违失;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对于西苑高中显有疑义之处理结果,未依法为妥适之处置,实有未当。监察院纠正台中市西苑高中及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监察院表示,106年甲生就读台中市西苑高中国中1年级,陈姓教师(下称陈师)因其他学生犯错,甲生为小排长连坐受罚,导致甲生长期于班级外罚写、长时间多节缺课,并陷入不断罚写的循环;经家长反应后虽稍收敛,但却改为在实验室内遭单独体罚,被带至体育班、命体育班学生骂甲生,甚至替甲生取不雅绰号「○勃鸡」公开称呼、成立FB聊天室「博基男神粉丝团」以影射生殖器之方式嘲弄甲生,并将处罚过程录影播放给体育班学生看……,甲生于家中出现睡觉时惊叫、沐浴时不敢关门……等异常行为,经父母追问才说出实情。
甲生父母极为震惊再度投诉,台中市西苑高中依法邀外部学者专家组成「调查小组」,确认陈师性骚扰及不当管教甲生。甲生亦经台中荣总诊断有失眠、焦虑、恐惧、郁闷症状,诊断病症为「急性压力症、情绪障碍、创伤后压力症」,惟该校召开教评会,部分老师认为甲生虽身心受害,但并不严重,因此陈师仅受一大过处分,此事备受争议。监察委员蔡崇义、田秋堇对此展开调查,经监察院教育文化委员会审查此案,通过纠正台中市西苑高中与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此事件经台中市政府社会局调查,亦认定陈师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有关规定,已属「对儿少施以身心虐待行为」,107年1月15日罚陈师新台币6万元罚锾并公布其姓名。西苑高中调查后,也认定陈师性骚扰及不当管教甲生甲生属实。然而,后续由西苑高中教评会自106学年度到109学年度多次审议,都未停聘或解聘陈师,最后改移由该校教师成绩考核会(下称考核会)处理,对于陈师侵害甲生权益之多项行为,并未分别核议,自始至今仅以「通案」方式核处陈师一大过处分。
依据教育部回复监察院的说明,基于厘清事实组成「调查小组」所做的调查报告,倘无重大瑕疵或程序违法情事,则教评会、考核会等组织应依调查报告事实认定、尊重调查结果,续为处理。2位监委调查发现,陈师性平事件调查报告,系由3位聘自教育部「校园性平事件调查专业人才资料库」的外部学者专家所完成,该报告更载明老师应对学生施以适当之教导,使其正常发展,养成健全人格,但陈师「竟多次对甲生施以性骚扰行为,致使被行为人甲生身心受创程度颇深,已难弥补所害;且陈师于本案调查访谈时初能坦承所为,惟嗣后竟饰词辩解以为卸责,显然仍不知自省及悔悟等一切情状」,然西苑高中内部委员参杂与陈师平素交情考量,未根据调查报告认定之事实加以审议,如106学年度第8次教评会纪录,有委员称:「陈师非重大恶极的行为,而且调查报告中有争议的部分较多,无争议的部分较少,在审议是否变更身分时,要参酌整体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初能坦承所为,惟嗣后竟饰词辩解以为卸责』这句话写得非常非常的重,与我认识的陈师有所差距」等语。
甲生父母因无法认同校方处理结果,遂于108年5月1日向台中地检署对陈师提出「妨碍名誉」之公诉,109年7月,陈师「因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公然侮辱罪」刑事判决确定,西苑高中因此重启教评会。因教师法108年修正后新增规定,要求学校教评会审议教师体罚霸凌、性骚扰、性霸凌等事件,应增聘外部委员,西苑高中教评会109学年度新增外部委员12人,与内部委员19人共同审议此案。
监察院于调查过程调阅109学年度多次教评会会议纪录,明显可见,凡是校内、外委员共同表决之会议,均呈现「正反意见对立、拉锯态势」,而仅有校内委员参与表决之会议,则意向趋近,倾向维护陈师。西苑高中之处理情形,实加深外界有关师师相护之訾议。
此外,监委调查发现,106年12月陈师经甲生家长检举后,应静候调查、不宜与甲生接触,惟陈师却数度私下与甲生及家长联络,造成甲生恐惧、甲生家长困扰,西苑高中知情后亦无有效处理;另,陈师于「调查小组」或社会局调查过程,皆自承曾于导师室、教官室外面或走廊上,以及体育班宿舍等地点处罚甲生,显示甲生经常于班级外公开受罚,然西苑高中校长、教官、其他教师对甲生罚站或跪趴罚写作业、无法上课之情况无动于衷,甲生之任课教师对于该生因被导师带走处罚而未到课的情形亦从不追究,显见该校皆未能维护学生权益、及早中止陈师行为。
监察委员表示,教育基本法、教师法规定教师负有积极维护学生受教权益的义务,西苑高中陈师行为不仅伤害甲生,处罚甲生的方式,也造成甲生同班学生、该校体育班学生相当负面的受教经验,极为不妥;西苑高中未能发现并及早中止陈师行为,难谓善尽保护学生之责,因此纠正西苑高中。
监察院另指出,西苑高中教评会及考核会之会议结论与一般公认之价值判断标准有违,妥适性实有疑义,台中市教育局虽称「函文督导学校次数超过12次以上」,然而却未依教师法第26条及教育部110年12月9日函示积极予以妥适处置,实有未当,故并予纠正。
监察委员进一步表示,我国教师法虽于108年有大幅修正,但调查西苑高中案过程中,发现仍有两项待改进之处:
第一、教师法目前虽已要求教评会处理教师涉及性平、儿少体罚、霸凌等案件时须纳入外部委员,然现行条文就教评会校外委员人数,仅规定「应增聘至教评会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代表人数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为止」,并未明确规范校内、外委员比率,导致如西苑高中教评会表决情形,因外部人员远少于校内人员,外部委员审议意见经表决后无法有效呈现于结论中。
第二、现行教评会审议过程,参与及救济机制不足,学生或家长并未被视为当事人,甚至无法列席会议陈述意见,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审议处理学生遭受暴力侵害之事件时,应重视受害学生之意见」之意旨;以西苑高中此案为例,教评会历次接受陈师书面或到场陈述意见达9次,但家长及学生却连到场旁听的机会也没有。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享有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全的绝对权利,身体或精神形式之暴力,无论其频率或程度多么轻微,均应禁止。」由此案可以发现,部分教育工作者仍未理解「免于身体或精神形式之暴力伤害乃儿童基本人权」,因此监委呼吁,教育部应尽速强化该等人员之人权教育。